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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律毕业论(3)

2013-09-28 01:12
导读: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重视信用问题,对契约的立定重视担保行为。早在唐朝的买卖契约中,就要求货物交易及定做等时先付定金,以起到担保、强制契约履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重视信用问题,对契约的立定重视担保行为。早在唐朝的买卖契约中,就要求货物交易及定做等时先付定金,以起到担保、强制契约履行的作用。契约中的信用担保适用契约双方当事人。在担保方式上,大致可分为声望担保、身份担保、财产担保三个方面。
    1、声望担保适应于具有一定社会名誉的个人或宗族,契约的交易行为依靠当事人两者之间的信任进行,对于契约必须履行,否则不仅信用尽失,而且还要被适用责罚。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之中,其人际关系主要以地缘、亲缘和血缘作为纽带,牢固的熟人关系以及封闭性的生产方式,使人们彼此间保持频繁的交往和依赖密切的合作,从而相互产生较强的情感依附。熟人之间高度重视亲情、友情、乡情,相互之间讲究礼节、谦让,相互尊敬。也正是这种稳固的血缘、地缘纽带,把祖祖辈辈的命运都联系起来,荣辱与共,因而人人都必须注重信用和声誉,才能保证自己获得别人的认可。人情和“面子”是熟人社会的通行证,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调节器:一个人的“信用”“声望”越高、“面子”越广,便越能在社会中获得尊重,社会地位也就越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一个人必须重视自己的信用声望,因为它关系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相关社会利益。信用声望的失去,将带来极严重的后果,很可能使人陷入“过街老鼠”的境地,因此人人都能自觉抵制道德风险,注意维护自己的信用与声望,以至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使信用声望成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担保凭据。
2、身份担保是古代封建社会民事活动中的一大特色。它指役身折酬制度。这是古代法上特有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允许债务人以服劳役的方式来抵偿债务,甚至于以自身及家属准折为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秦简《司空律》规定:“有债于公,……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这一法律在汉代可能仍然有效。东汉王充曾说过:“贫人负官重债,贫无以偿,则身为官作,债乃毕竟。”[1]唐宋《杂令》规定,举债而“家资尽者,役身折酬”, 明确允许以劳役抵债。明清法律虽废除了债务人“役身折酬”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双方通过契约形式,‘自愿’以工抵债的现象仍十分普遍。虽然中国古代民事律令明确规定不得以身抵债,但仍然有人通过雇工抵债的年限规定来实现事实上的卖身抵债。甚至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牵连家属准折为奴。这些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却得到官府的默认。
   3、财产担保在中国古代社会主要为“质当”。古代法所认可的债务担保方式,一是抵押,又称为“质”。如果债务人提供动产抵押的称为“收质”,又称“质当”。此种担保必须在借贷契约成立时转移动产的占有。 如果债务人提供不动产(田宅)抵押的则为“指质”,此时一般要求债务人将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如地契、析书(家产分割文书)等交给债权人即可,到期不偿则转移占有。另古代借贷契约在成立时往往要求有保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逃亡或死亡时,保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制度,是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交易环境相结合的产物,因而有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适情合理性。它对担保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双方在特殊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要求,于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具有不能忽略的作用。

三、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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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深深地根植于封建小农自然经济社会中。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他认为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而契约所需要的权利义务的清算在这样的亲近关系中是没有土壤的。封建小农自然经济制度是不适合商业发展的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产生于以传统农业经济、农耕生活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中,从而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封建农业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在受到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反作用的影响着社会。具体到古代中国的契约发展史,基于礼教所形成的等级制度以及宗族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会形成真正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古代中国契约主体之间的等级身份造成了契约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平等。同时,契约在当时作为官府管理的手段也远远超出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举例说,唐律中有一条规定:“诸卖买奴婢、牛马驼骡驴等,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 如果不立券结果会怎样呢?《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暂不说“比之资财”、“律必畜产” 的奴婢可以作为契约标的。仅从契约(券)本身来看,与其说是当事人意志的表达,毋宁说是官府管理的手段。
    思想上的抑压和制度上的束缚使得古代中国契约制度始终没有出现主张平等、自由等个人主义思想的痕迹,权利观念在古代中国契约中整体上是缺失的。正是古代中国契约制度把本属于私权的财产作为特权分配,忽视个人权利的合法地位,从而形成个体财产权的不确定、不稳固状态。此外,从中国古代契约的财产权利的社会表现上看,更多的是以家长控制为代表的家庭所有制,而不是体现个人意志的私人所有制。家庭个体无独立的财产,甚至无独立的人身自主权利。这一点,严重阻碍了古代中国个人主义思想的萌芽。

 

 

 

结 论 中国大学排名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因为历史的局限,在近代以来的急剧社会变革中,植根于农耕社会的契约制度,已越来越显示出其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性,甚至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滞碍因素。怎样正确面对及处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面临的问题。我们在从总体上批判、否定古代契约制度的时候,也应看到其中又有一些反映中华民族优良精神和传统和因素,如强调诚信、要求自律的规定,要求亲族之间、乡邻之间互谅互让、和睦共处、患难相助的规定,要求尊重长辈、遵守法律的规定等等,对此又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另外,历史上封建社会运用契约制度的成功经验也给我们许多启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达到真正的法治社会秩序,在重视国家制定法的同时,还应当辅之以其它的社会行为规范。充分注意到广大民间社会自生的习惯法,以补充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今天的中国,仍然是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文化层次差别相当大的由传统而来的国家,制定法即使成千累万条,数量再多,也不可能包罗万象,网揽一切。因此,只有在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上,辅之于一些其它的行为规范,如乡规民约、个体工商户条规等形式,才能地有效地调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处在前所未有的前面社会变革之中,如何适应这种千年未有的深刻变革的需要,从中国的现实、现状出发,积极探索出一种融合东方西方、跨越古代现代的发展道路,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将是我们在新世纪面临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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