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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相同之处
由于两罪都具有同源于陷害的历史渊源,因此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
(一).两罪客体的相同之处
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马克昌在《刑法学》中认为:“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控告、批评、申诉、举报权。”[1]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通常的观点认为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受刑事追究,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相同之处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表现行为与职权有关。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2]客观上都实施了陷害的行为。
(三).两罪主体相同的表现
两罪的犯罪主体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3]由此可见,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外延比报复陷害罪广,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两罪主观方面相同的表现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陷害意图;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