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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第100页。
[3]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编者导言第2-3页。
[4]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5]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第64页。
[6] 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71页至第974页。
[7]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第61页。
[8] 参见前引[6],刘放桐等书,第946页。
[9]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16页。
[10] 参见荆知仁:《宪法生长与宪法变迁》,台湾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455页,第451页。
[11]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04页。
[12] 参见[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册,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57页以下。
[13]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24页。
[14] 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440页。
[15]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30页。
[16]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前言第5页。
[17] 张翔:《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18] 有关历史解释方法的观点,参考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149页。
[19] [德]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20] 参见前引[12],加达默尔书,第305页。
[21]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38页至第240页。
[22] [意]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历史》,田时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23]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编者导言第16页。
[24] 张文贞:《中断的宪法对话:宪法解释在宪法变迁脉络的定位》,《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6期。
[25] 这种代际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也会反映到现实的权力载体活动中,亦是通过释宪进行权力控制的途径之一,详见本文三(一)。
[26] 参见前引[14],吴庚书,第504页,但是这一观点在宪法解释学的诸理论中目前并不占据通说地位。原因可能是加氏关注的并非方法论意义的诠释学。在方法论者看来,理解是适用的手段,所以对于理解、解释、适用的三位一体的哲学诠释学作了去哲学化的处理。参见前引14,吴庚书,第505页。
[27] 参见前引[10],荆知仁书,第445页
[28]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第7页。
[29] 参见黄舒芃:《宪法解释的“法适用”性格》,《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81期。
[30]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04页。
[31] 殷鼎:《理解的命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85页。
[32] 前者是指符号的使用,后者是意指符号所表达出的对象,由符号组成的一个词句,可以是毫无意义的胡言乱语,也可以是有意义的表达。参见前引31,殷鼎书,第182页。
[33] 参见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34] 前引[10],荆知仁书,第439页。
[35] 前引[12],加达默尔书,第480页。
[36]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编者导言第13页。
[37] 苏永钦教授即认为,越来越多的解释方法可能只是让法官有更大的游移空间。参见苏永钦:《结果取向的宪法解释》,载《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1994年版。另可参见杨智杰:《建构大法官实际决策行为模型》,《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81期。
[38] 参见前引[25],张文贞文。
[39] [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至第224页。
[40] 参见前引[12],加达默尔书,第395页以下,第480页。
[41] 参见前引[1],加达默尔书,编者导言第10页。
[42] 参见前引[4],洪汉鼎书,第236页,前引18,吴庚书,第458页以下。
[43] 参见黄昭元:《司法违宪审查的正当性争议》,《台大法学论丛》2003年第6期。
[44] 所谓衡量性解释乃是针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构成性解释而言,后者并不在于对其他事物进行价值判断,而仅在于获得必要的合法性基础,而后者则将解释的结果作为评判其他事物的标准。
[45] 很巧的是,德沃金将这位超人法官命名为赫尔姆斯,即负责在神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天使,一般认为他的名字是诠释学的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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