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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宪法文本中依次出现了四个限制人权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实质表达,集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除外形态。
关键词: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 集体利益
Abstract There are four reasons to restrict human rights in our constitution , public interest , state interest , social interest and collective interest . State interest is the nominal expression of public interest, Social interest is the substantial express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Collective interest isn’t public interest.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State interest Social interest Collectiv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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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在规定对人权的限制时,依次出现了四个利益范畴: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
第13条第3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四个利益范畴是什么关系?是并列的四个范畴还是彼此有包含关系?如果彼此有包含关系的话,哪几个概念在上位,哪几个概念在下位?这是在解释中国宪法文本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
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及其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正当性求证我们有大量可以利用的智识资源。
我们通常将英文中的Public interest译为公共利益。英文public一词的涵义具有双重来源;一是希腊词pubes,大致可英译为maturity(成熟、完备)。在希腊语中,pubes的含义是身体和情感或智力上的成熟,尤其指人们超越自我关心或自我利益而关注和理解他人的利益;二是希腊词koinon,这个词又源自kom-ois,大致可英译为care with,显然public指超越于某一个体的特殊的关怀。[1]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消费不排他的利益,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公共利益”具有相容性:增加新的受益者并不会减少原有受益者的利益:如洁净的空气、稳固的国防;第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性:“‘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象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好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2]第三,“公共利益”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反之,环境污染不仅有害于自己,而且有害他人。
人权的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同样,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公共利益也是正当的。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正当性却需要展开论证。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讲,“个人人权与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既然人权的正当性不证自明,而公共利益又与人权在根本上一致,公共利益就依附于人权概念获得了正当性。但这种根本上的一致性是我们无法直接感知的:就我们经验所及的范围内来看,公共利益总是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表述的,因此,公共利益就具体的个人、就眼前的情形来看,是对个人人权的否定性力量。我们就必须超越人的经验直觉,求证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正当性。于是,公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成了公法中狂风肆虐的“好望角”,[3]曾经吞没了无数学者的智识努力。
对法的道德性的论证,纯粹法学是无法完成的,我们通常求助于研究道德的学问——伦理学。[4]伦理学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统一的根据和基础的问题,[5]西方近代伦理学大致依次出现了四种证立方式:[6]一是工具理性论,认为理性的人只有将公共利益视为高于个人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这种观点始于霍布斯,[7]发展于斯宾诺莎,[8]集大成于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9]二是道德直觉论,认为在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一种叫做“良心”的支配性精神因素,它能够自然而然地告诉并命令人去关心和维护公共利益。典型代表人物是巴特勒。[10]三是道德情感论,认为人都有一种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的情感,这种情感使得人们对他人的痛苦和不幸都抱有一种同情和怜悯,而且人们还常能战胜或超越的同情者的角度公平地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冲突,因而人们一般都能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求得某种平衡。典型代表人物是斯密。[11]四是道德理性论,体现着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和包含着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绝对理性的本质特征。典型代表人物是黑格尔。[12]当然,这种对分析进路的归纳只能是初步的,粗线条的:任何一种有影响的学说在证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时,都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证立方式,它们的区别只在于究竟以哪一种证立方式为主,以怎样的逻辑来安排其它因素。
不管这个证立过程有没有完结,[13]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特别是限制个人财产权的理由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登堂入室。[14]既然大多数国家都如此行为,必然有多数国家认可的理由,因而有最大概率的正当性。如果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我们能接受正当性拷问的话,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表述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15]这种表述的中国特色非常明显。这种表述和立宪主义的普适性原理是否吻合?[16]与大多数国家一致的表述是不需要花大力气证立的,“这是国际惯例”,一句话可以抵过长篇大论的逻辑推演。但与大多数国家表述不一致的时候,我们却必须耗费资源证明正当性,我们为什么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仅仅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
二、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
国家利益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是国家范围内的集体利益的认同感,作为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与历史记忆和民族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包含许多非理性的认知因素。作为概念使用的国家利益应该排除国家利益作为观念使用时的不确定性,界定国家利益概念的使用范围。尽管作为观念使用的国家利益具有不可抹杀的意义,但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国家利益却必须作为概念使用,以观念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在任何时候都是宪政进程中无法估量后果的非理性冒险。
我们通常将庞德利益分类中的Public interest译为公共利益,其实庞德学说体系中的Public interest与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利益更加接近。在庞德看来,“公共利益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17]国家利益何以正当?为什么可以获得相对于个人权利的逻辑优越性?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利益在形式上看,代表着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因为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国家利益就从形式上也必然可以作为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因为社会分工产生了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
“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间存在共同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8]
这种自然产生的共同利益是违背个人意志的。个人利益在向共同利益演化的过程中,发生异化,“出现私有制和阶级后,个人利益在向共同利益转化时,实际上转化为阶级利益。”[19]阶级利益与共同利益存在着背离,赤裸裸的阶级利益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因而必须伪装起来,采用国家利益这种伪装的共同利益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上的国家形式不过是共同利益的各种发展形式”,[20]马克思对此还进行过更加详尽的阐述: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1]
尽管国家在实质上是执行阶级统治的,国家利益在实质上是阶级利益,但为了顺利地履行其阶级职能,国家也必须履行某些社会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并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2]当然,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的国家利益是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仍然属于阶级社会,但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与以往的一切阶级不同的是,无产阶级公开宣称自己的阶级统治,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是没有自己私利的阶级,是不同于以往任何阶级的阶级,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就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无产阶级在消灭其他阶级的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在逐渐消灭自己的阶级利益。“现代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摆脱阶级划分,从而摆脱阶级斗争,就不能争得自身的解放。”[23]
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虚幻形式,逐渐回归本质。在采纳民主共和作为国家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国家利益向公共利益的回归是空前的。
“民主共和制是国家的最高形式”,“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民主制的“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4]
当然,即便在无产阶级国家里,国家利益向公共利益的回归也无法一蹴而就,国家利益仍然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仍然是存在的:从经验的层面看,许多执行国家职能的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巧取豪夺,增加单位福利的情形并不罕见。
公共利益必须以国家利益的形式表达,但宪法仍需防范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特别是将国家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时,这种背离的危险就更加明显。因而,并非所有的国家利益都可以援引为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明显与公共利益背离,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不能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
国家利益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国家为了存在而产生的利益,国家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产生的利益。如果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体,赋予其拟制的生命,与个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类似,国家的根本利益可以置换为生存、独立和经济财富。
生存指国家存亡的利益。国家如果面临外来的侵略,涉及到民族存亡的时刻,公民的某些人权必然要受到限制: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为了保卫国家而要求人民服兵役,甚至因良心拒绝服兵役者受到的强迫也不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犯。在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甚至国家可以要求个体不惜自己的生命参加保卫国家的战争。当然,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复合体,但一个具体的个体的存亡对复合体来说不是根本的要素。但逾越这个界限的侵略战争,不能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
独立指国家能够独立地决定自己的政体,自己的制度。就象个体的人需要自由地行动一样,国家也需要免于外来干涉和控制,需要有选择的自由,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主权。因此,当国家主权受到干涉时,国家为抵制这种干涉,可以限制个人人权。
经济财富指对整个资源的控制。这里的经济财富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个层面是国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控制,如土地、河流、环境等,另一个层面是财政,政府没有财政收入无法履行职能。国家为保护资源,为了可持续发展,可以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要求个人不能为追求自己财富的增长而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国家为获取财政收入,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予以限制——公民必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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