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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与问题意识(1)(3)

2014-03-24 01:18
导读:针对原旨主义可能缺乏客观性的批评,Tara Smith在《Duke宪法与公共政策杂志》发表了“原旨主义何能不亡?”一文。指出原旨主义者本身对于解释的客观性

针对原旨主义可能缺乏客观性的批评,Tara Smith在《Duke宪法与公共政策杂志》发表了“原旨主义何能不亡?”一文。指出原旨主义者本身对于解释的客观性可能存在错误的理解,因为就客观性而言,其他解释方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经过分析之后,他指出文本主义与非文本主义的二分法可能存在错误,二者对于客观性存在误解,或许打破这种二分法,能够对解释的客观性能有一个全新的认识。[64]2007年在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学界围绕宪法解释学的一些命题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讨论,虽然讨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反映了宪法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即宪法解释与文本研究日趋经验化、技术化与科学化,强调宪法学方法论体现人文精神。

(二)宪法学方法论的反思

在2006年的学术综述中作者曾谈到: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首先有赖于研究方法的创新与发展,方法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宪法学者们的研究工作。在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多样性、公共性与科学性的价值长期被忽略,严重阻碍了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更遑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学研究在同一平台上的沟通交流。继2006年的学术努力,今年的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以更高的热情关注方法论问题,并试图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但面对中国宪法学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如果仅仅坚持单向度的科学立场和实证立场,难以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无法充分表达宪法学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原则。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我们仍发现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总体上宪法学研究方法仍不成熟,缺乏方法论上的自觉。主要表现为:在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是仍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方法论的分类上,过于强调政策性的阐释,对规范与解释学中具体运用的技术性、程序性的要素缺乏必要的关注;在比较的视角上,学术界仍然把宏观研究作为基本学术倾向,不善于运用具体微观问题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的价值趋向上,由于宪法学知识体系仍缺乏自主性,在研究方法上过分依赖于西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对适合自身社会结构与传统的方法论体系的建构缺乏系统的理论反思;在方法、知识与范式的相互关系上,我国宪法学仍缺乏从方法论角度探讨学术研究范式的学术积累与必要的问题意识等。

(三)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

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中国宪法学需要完成的重要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把握宪法不同于政治学和一般部门法的学科特点,突出方法论的专业特色。

随着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的增强,宪法学一方面与政治学等学科共享方法论上取得的成果,同时也在根据宪法学知识体系的特点,增强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完全切断方法论上的学术联系是不可能的,但因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在方法论上强调专业性是十分必要的。

2.处理好价值、规范和现实之间的衔接,进而认识到理论、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差异。

方法论上的综合性具体表现为不同价值、规范与事实之间冲突与矛盾的合理解决。在宪法学研究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方法论,都不能回避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即使采取严格意义上的规范与文本的研究方法,学者仍然不能回避价值问题,因为规范与文本背后存在着复杂的价值链条,实际上影响着宪法解释过程与具体活动。有学者在分析宪法学思考中的事实与价值问题时认为,“法学是价值导向的思考,宪法学亦不例外。如果仅仅沉迷于对宪法条文的分析与解释而切断规范背后的价值关联,则可能陷入那种极端的实证主义泥潭。因此,我们必须坦然承认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导向。[65]既承认规范中存在的价值,同时也要坚持方法论上的人文主义情怀,既要围绕规范展开宪法学研究,同时也要明确地表达价值原则。

3. 立足于逻辑与事实的有机结合,处理好归纳与演绎的关系。

在思维或写作时,离不开归纳和演绎方法的运用。众所周知,归纳方法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前提,在全面研究各种事实的基础上,归纳出具有一般性和普遍规律性的结论。而演绎方法以概念为前提,通过概念原理等的推理,作出符合逻辑思维习惯的结论。在运用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时,尤其要注意作为其前提的逻辑与事实的差异,并将两种要素结合,保证作为归纳的前提之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由此归纳出符合逻辑规律的一般概念,并运用演绎方法进行分析。而进行演绎分析时,也要善于将抽象的概念与具体的事实结合,以应证理论的真实性。

4. 积极发挥宪法解释方法的功能

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和文本 分析的方法。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宪法的最高法性质要求建立起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宪法屈从于社会现实的变化。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66]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充分实施宪法,需要充分发挥解释宪法的功效。当然,在某些制度是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修改宪法。但即便是修改了宪法,也还是需要宪法解释制度,使修改之后的宪法真正运作起来,而不是形同具文。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因素。

5.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

从2006年与2007年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看,实证性、经验性的学术论文是不多的,定量分析方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适应宪法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单纯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建立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模型,提高宪法学学术命题的说服力,强化实践功能。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已不能适应宪法实践发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论的实证性与精确性,使许多理论命题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把定量分析与实证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提高宪法经验的精确性,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宪法学研究中涉及的很多命题不仅需要推理与描述,同时需要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论证其合理性。

6.强调研究方法的开放性,以综合的思维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

宪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而在研究方法上,解释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也有利于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

Academic Trends and Sense of Problem of Research of Constitution in China

[Abstract]  The awareness and rational use of methodology is the basis and sign of the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on constitu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constitutional scholars are trying to establish specialized, comprehensive and plural methodology with more open views.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blems, and anticipates the trends of research method of constitution based on an acade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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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主要统计了2007年发表的学术论文,除个别学术问题的论述外,没有包括一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家亮同学协助作者收集了有关资料,在此表示感谢。

[②] 其中,法学类专业期刊199篇,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93篇,综合性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34篇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2篇。

[③] 包括《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杂志》、《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治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人民检察》等15种。

[④] 在统计过程中,笔者按论文作者论述问题的根据的是法理、规范还是宪法判例及历史事实,将论证方法分为逻辑论证(主要根据法理)、解释性论证(主要根据规范)和经验论证(主要根据宪法判例及历史事实)。

[⑤] 在系统研究宪法学方法论的论文中,《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一文对宪法学方法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参见胡锦光、陈雄:《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⑥] 这些会议的举办,集中就科际整合和对话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刑法学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学中的刑法问题、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宪法部门法化”、:“部门法宪法化”、“中国宪法文本的结构、基础与功能”以及物权立法中的宪法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各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⑦] 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⑧] 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⑨] 参见张翔:《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⑩] 参见韩大元:《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以2006年发表的部分宪法学学术论文的分析为例》,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11] 参见梁成意:《论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转型》,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12] 参见 林来梵、翟国强 《宪法学思考中的事实与价值——有关宪法学的一个哲学话题》,载《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3] 参见范进学:《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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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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