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防范(1)(2)
2014-07-03 01:03
导读:1、无法还贷风险 在实践中,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是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主要风险因素,它的表现有:①因借款人客观不能造成无法还贷,如借
1、无法还贷风险
在实践中,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是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主要风险因素,它的表现有:①因借款人客观不能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无力还贷;②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为逃脱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变卖财产等导致无法还贷;③因借款人改制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立,借机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以上所列举的3种不能还贷的情形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因素和人的信用因素造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往往会造成经营亏损,后又由于经营者信用度差,没有保障,出现赖债、逃债等现象,进而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
2、抵押风险
抵押是常见的担保贷款方式之一,银行通过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协议,由借款人提供足够价值的抵押物,在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进而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保障的方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都是天衣无缝的,往往在这方面会出现许多风险因素。
(1)抵押合同风险
ⅰ.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与担保债权的数额不相等。若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应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应当根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抵押担保。也就是说,只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定要求履约,银行的风险才会降到最低。
ⅱ.抵押合同内容的不完整也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抵押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主债权条款(尽管贷款合同中写明了抵押条款),使得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可以依附,只能归于无效,这就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
(2)抵押物瑕疵风险
ⅰ.借款人并非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实践中,借款人往往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向贷款人提供并非其享有所有权的抵押物。这将会使得抵押合同无效。若贷款人在接受抵押时不在抵押物权属方面严加审查,就会给已发放贷款的回收带来隐患。
ⅱ.抵押物是法律明令禁止抵押之物。《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六项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有些乡镇或村办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优势,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以此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贷款人由于无法通过抵押担保来对债权的实现加以保护,因此他将承受更大的来自抵押无效的风险。
(3)抵押物超值重复抵押
根据物权法原理,如果同一抵押物在抵押给先债权人后,其超过先债权价值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当事人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有的抵押物先前已经有过抵押了,而贷款人尚不知悉;或者有的尽管顺利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贷款人疏于审查,结果出现“一物多押”的超值重复抵押现象,使得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数个,这就给银行受偿的充分性带来了风险[11]。
3、质押风险
质押和抵押相类似,也是现代商业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1)质押合同风险
ⅰ.在某些短期小额贷款中,借贷双方往往贪图方便,不采用书面方式设立质押合同,而只是口头订立质押合同,这就会给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ⅱ.质物未转移占有,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区别于抵押的一大特征就是质押必须将标的物转移占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时,贷款人疏于防范,在未取得质物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发放给了借款人,随后出质人却不将质物转移给贷款人占有,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就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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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物瑕疵风险
这一点同抵押物的瑕疵风险类同,主要有:①质物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②出质人(借款人)并非质物的实际所有权人;③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质押的财产或权利;④质物的价值明显低于贷款的价值。
4、保证风险
保证贷款,是贷款机构基于第三人在借款人无力或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条件下,自己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承诺而发放的贷款[12]。 虽然在保证贷款中,贷款的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保证人,但是由于某些技术性的因素,贷款人仍然要承担很多风险,主要有: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比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够明确,有部分条款语意模糊,或者重要条款有遗漏。这都将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未约定连续保证期间,贷款人将严重丧失主动权,把保证合同的解除权让渡给保证人,从而使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失去担保而面临风险[13]。
(3)保证人签章方面的风险[14]
这主要表现为:保证人冒充他人签章,请人代为签章或是未经授权私盖单位公章等情形。如果贷款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对签章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进行必要的公证,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保证人否认签章的情形。因此,这种风险只要银行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5、自然和意外因素风险
这是指因自然和意外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森林火灾、交通意外、安全事故等,造成借款人死亡或企业停产、破产等,往往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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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点问题。不良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以至于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贷评审、决策、监督等机制,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必要工作。
(一)强化风险的事先防范意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要想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随时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就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防范。商业银行只有做到安全经营,才能谈盈利的目标。完善贷前审查制度,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做出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放贷。另一方面,人的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必须依靠全员的努力。要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行综合治理,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业务队伍,这就要求银行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
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同时要抓紧对业务员道德品质的教育,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因此,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法制、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信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解决了人的因素,风险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改革商业银行现行体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改革现行体制的重要性。在原有体制下,内部控制机构实际上是多级审核部门自己查自己,同级查同级,一点效果没有不说,还会产生许多腐败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要严格依法发放贷款,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签订合法有效的
借款合同;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审核贷款的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的合法签章等;要坚决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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