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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尽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协议的实施已经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2]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3]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4]同[2]引,第357页。
[5]刘少军,《金融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6]同[5]引,第147页。
[7]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3页。
[8]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9]近年来,政府大量批地,开发商大量建房,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有些资金的投放并未如预期的那样能够收回。由于开发商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殊联系,而银行又受制于政府,导致大量的贷款往往很难完全收回,无形间增加了不良贷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0]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第62页。
[11]在这里,抵押权人可以按下列规则实现优先受偿权:(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94页。
[12]同[5]引,第148页。
[13]同[8]引,第281页。
[14]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15]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64页。
[16]参见戴相龙1999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上的讲话
[1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18]笔者认为这部分立法可以参照新《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刘少军,《金融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J],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103。
[5]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J],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62。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
[8]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9]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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