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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3)

2014-07-08 01:31
导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亦对股东的派生诉讼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条件。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亦对股东的派生诉讼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条件。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束语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我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我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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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M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订本第一百五十二条。

    {18} 刘俊海 《论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载于《商事法论集》(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P99。

    {19} 刘俊,刘海蓉.《股东诉权的救济》.中国律师,2001(6).P42。

    {20} 《日本商法典》第280条第1款、第196条、第430条第2款。

    {21} 周剑龙, 《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载于《商事法论集》 (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P269。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订本第一百五十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订本第一百五十二条。

    {24} 刘俊海,《论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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