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新论(1)(2)

2014-07-10 01:30
导读:在上述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中,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动态运行的角度看,在国内经济基础不稳,秩序混乱以及面临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国家通过提高宏观调控
 

    在上述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中,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动态运行的角度看,在国内经济基础不稳,秩序混乱以及面临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国家通过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市场规制力度、维护经济主体利益目的在于保障国内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四大部分,其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4]。对一个国家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5]因而,特定的经济关系也即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但是,自由竞争往往导致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各个经济主体对利益追逐的最大化,如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满足最大化。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调控,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市场秩序混乱、低水平无序竞争的商业欺诈行为等等,由此社会的整体利益必将受到危害。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政府的干预和协调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政府的干预和协调也必须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协调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保持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市场管理法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经济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经济法要求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使每个经营主体,均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一些特殊领域,通过国家干预,如实行公力扶持,鼓励自由竞争与反对市场垄断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为实现各个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提供均等的机会,创造均等的条件,从而保证自由、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市场管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宏观调控法的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与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其干预是间接的,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通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共性[6]。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的宗旨。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四、综述

    综上所述,经济法具有与旧部门法相区别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为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领域给予规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经济法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主体的直接干预。经济法更加注重优化经济结构,避免因社会经济过度震荡而造成对社会经济运行安全稳定的破坏。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在于维护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资料:

    [1]王维国/杨鹏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1

    [2]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山西大学学报. 200304

    [3]刘大洪/廖建求:《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 现代法学. 200406

    [4]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聂辰席等:《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6]参见国家计委编《宏观经济调控》,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