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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征收增值税的法律探讨(1)(2)

2014-07-31 01:00
导读:(五)统筹开征增值税,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涉农税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例如,美国是
 

  (五)统筹开征增值税,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涉农税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例如,美国是在州政府开征销售税。根据其规定,由于销售税的环节定在零售环节,对于一般不进行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而言就没有向销售者收取销售税并申报缴纳的义务。因此,农场主的销售税问题主要表现在购买生产资料等需要向零售商支付的销售税上面[2]。加拿大是农业大国,开征商品和劳务税。该税是一种具有增值性质的税种,此税由联邦政府制定,所有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劳务都要纳税[3]。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GST)是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模式为基础设计的,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4]。法国的增值税是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所有产业的各个部门和各流通环节,都征收增值税。因此,称法国增值税为一种“全面增值税”。法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5]。在发展中国家,除巴西等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例如,墨西哥用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然后实行退税的制度来解决农业初级产品的税负免除。阿根廷对所有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课税对象为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上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对城乡统筹开征了增值税,这是符合现代税制要求的。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城乡统筹的增值税法,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四、 统筹开征增值税的具体设计

  (一)统筹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取消这项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际开征增值税。由于农业生产者在生产农产品的过程中要投入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薄膜等)、固定资产,已经承担了相当的进项增值税,征收农业税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农民双重税负。改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统筹增值税税率

  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其税率是不同的。澳大利亚增值税的税率为10%。法国增值税适用20.6%的标准税率、5.5%的低税率和2.1%的特殊税率。西班牙的增值税制遵守欧盟的统一规定,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征收,具体共分3种:标准税率为16% ,低税率为7%,最低税率为4%。英国 1973 年开始征收增值税,课税范围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服务业等,标准税率为17.5%。德国增值税的税率从1998年4月1日起,提高到16%,但是农林产品及饮料、食品等则采用7%的低税率;与农业关联的收入也适用低税率,对于部分特定的农林产品则免征增值税。阿根廷对所有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1%。墨西哥增值税税率为15%。各国税率不同,最高为21%,最低的为2.1%。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有两种:17%和13%,对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和4%的征收率。在建立城乡统筹增值税时,应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3%统一为17%,统一在国内销售和进口环节均实行17%的普通税率征税。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在精加工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和粗加工农产品(适用l3%的税率)划分不清、征管疏漏的问题,更有利于平衡进口农产品与出口农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的进项增值税,由现行按13%的抵扣率抵扣的办法,改为按统一的17%的普通税率计算进项抵扣。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在完善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总体方案中,统筹考虑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理论上,农产品出口全额退税的最高退税率可以达到17%,具体应视国家财力和农产品出口情况而定。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难以凭有效凭证在销售农产品时进行抵扣,建议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环节,按销售额乘以税率17%来确定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再按销售额乘以税法确定的计算扣除率来确定其进项增值税,得出其应缴增值税,并由农产品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扣除率可以确定的适当高一些,可以和税率一致,确定为17%,这样农业产品增值额少,纳的税额也低,符合公平原则,不会加重农民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各国在对农业征收农业税时,基本上都给予了税收优惠。例如,加拿大在征收商品和劳务税时,依法对农用生产资料、基本生活食品、大部分的农业和渔业产品实行零税率、免税或抵扣。澳大利亚在商品与劳务税方面,对农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食品、以农牧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饮料(如奶制品、豆奶和米酱产品、果汁与蔬菜汁等)免税,同时对划分的农业用地也划归免税交易项下。[6]法国税收法律的惠农制度表现为对农产品执行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再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总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农民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阿根廷为支持农业的发展,税法规定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出口畜牧产品和大宗谷物等实行彻底退税;国内销售牛、牛肉、新鲜水果和蔬菜及相关劳务等减半课征,实行10.5%的低税率;生产销售面包、牛奶等生活必需品免于课税……。归纳起来讲,实行城乡统筹税制的国家,在保持统筹税收的原则下,对各税种适用于农业的部分,一般都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适用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以及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的选择权或便利。不同国家在不同税种上选择对农业的优惠措施也各有千秋:一是农业适用较低税率,对一些农产品免税或实行零税率,这使得农业实际负担的税赋大大降低;二是记账、纳税方法等方面的特殊规定。由于不按正常方法纳税的农民不能正常抵扣投入品增值税,一些国家于是采取了几种变通方法进行补偿:一种是统一加价补偿法,这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做法。根据欧洲增值税第6号法令,当农民按正常税率或按小额交易活动的方式纳税有困难时,可使用加价补偿法纳税,即利用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性,让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收取价格的一定加价比例,用于补偿所承担的投入物增值税,即进项税款。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所支付的税款不能抵扣,也不直接向农民征收增值税,对进入工商环节的农产品采用购进环节扣税的方法处理,扣税依据是厂商支付给农民的加价额。另一种是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主要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指对农业投入物不仅不征税,而且其所有进项税额都能得到退还,这样农民购买农业投入品时几乎不用负担增值税。

  我国在对农业实行增值税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增值税税收优惠制度,实行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也可以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的选择权或便利。对于不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从而进行税额抵扣的,可以借鉴欧盟对农业实行统一加价补偿法,即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向农产品消费者征收一定的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也可以借鉴拉丁美洲国家的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优惠制度,予以农民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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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巨宪华《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载《财政税收》,2004年第10期。 
  [2]参见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3]参见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加拿大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4]参见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澳大利亚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5]参见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法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6]外国税收制度丛书——《澳大利亚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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