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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人 穷 人 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自然状态 强正 强正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强负 弱正
表2中的强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弱正是指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强负是指环境利益受到了最大限制.
如表2所示,在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由于环境利益是可以免费获取的公有资源产品,任一社会主体(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无须支付环境价值成本就可以分享到环境利益,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自由地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但是,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往往受到公共悲剧的制约,即富人和穷人对公有环境利益的最大化追逐会导致社会可享有的整体环境利益不断恶化,最终导致非理性社会结局。由于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容易导致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悲剧,对公有产权的自然状态加以管制便成为必然。
在公有产权的管制状态下,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一般呈现为如下状态,针对公有产权自然状态的管制意味分享环境利益需要支付对价,对价要求往往使得环境利益分享与财力相联,这会对人们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产生激励。虽然说对价要求对于任一社会而言都算是一种负担,但是对富人而言对价要求往往对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愿望无法构成根本性威胁,相反,对于穷人而言支付对价的要求可能剥夺其已分享的环境利益,比如将先前免费开放的公园改为收费的公园将可能剥夺穷人应享有的环境利益,因为收费产生的成本效应对于一个穷人而言可能意味着很大的机会成本。对于富人而言,该费用产生的成本效应对富人的影响不像对穷人的影响那样大,相反体现成本要求的费用制度可能成为富人分享环境利益的制度保障,比如就一个特定的公有公园而言,由于费用制度限制了穷人进入公园享受环境利益的机会,从而扩张了富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份额,对穷人而言这显然是一种不公,所以说管制状态容易加剧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不公。
总之,在公有产权背景下,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富人都较穷人更能享有环境利益。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看似是可以被公平享有的免费资源,但是由于环境利益分享本身需要财力支持,所以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享有环境利益。而且,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地方性“公共悲剧”——环境利益的无节制享受导致某一区域可分享的环境利益的枯竭,其对于穷人影响相对于富人而言更大,如果政府不适时介入其会威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地方性环境资源的枯竭导致的人口搬迁在我国某些自然资源储藏原来较为丰富但由于过度开发导致资源匮乏的地区已经开始上演,比如甘肃玉门市的搬迁计划就与地方性资源的枯竭不无关系。而且,在这样的人口搬迁过程中,穷人受到的影响最大,富人——往往是原有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受到的影响不大。) 之所以地方性环境利益的枯竭对富人的影响不大,是因为其有足够的财力进行替代性选择,比如通过迁徙的方式追求符合自身需求的环境利益,相反穷人由于财力所限,无法选择符合自身愿望的环境利益,这意味着地方性环境利益通常是穷人唯一可分享的环境利益。而就管制状态而眼,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的现象就更加明显了,比如由于管制规则的存在,穷人先前或许可以免费分享的环境利益由于管制规则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因为管制往往伴有守约成本,而这项成本对于穷人而言具有较大的环境利益分享边际效应,相反对于富人而言,管制增加的成本对其分享环境利益的影响不大,因为管制成本对其不具有很大的边际效应。
(三)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解释
根据前述对于私有和公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环境利益分享由于与社会主体的财力相关,这使得环境利益通常无法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得以公平分享。比如,在私有产权背景下,富人借助财力优势往往较穷人更能分享环境利益,且富人在分享环境利益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往往给穷人造成不当影响。上述情况同样适用于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比如富人借助财力往往能够超越地区限制分享到广泛的环境利益,而穷人由于财力的限制往往只能与富人就地区性环境利益进行竞争分享,所以不管从环境利益分享的区域还是从环境利益分享的实际份额来看,富人较穷人更具优势。在公有产权背景下,管制对穷人分享环境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比如支付一定比例的财产收入分享环境利益可能对穷人而言意味着很大的机会成本,相反这种支付要求对于富人而言由于具有微不足道的边际量从而其机会成本效应很小,其同样适用于私有产权管制状态下的环境利益分享,一般来说穷人限于财力限制具有较低的环境利益分享制度意愿。
总之,不管是在私有产权背景还是在公有产权背景下,不管是它们的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富人和穷人很难公平分享环境利益,在自然状态下,富人借助雄厚财力比穷人分享更多的环境利益,而管制状态往往对穷人已分享到环境利益产生了掠夺效应,且同时针对穷人已分享的地区性环境利益的管制限制了穷人选择可分享的环境利益。针对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困境,我们无疑需要朝以下方向做出努力,一是需要保证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即应该避免私有产权自然状态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同时也应该避免公有产权自然状态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二是由于在分享环境利益的过程中,穷人的环境利益更易受到相应的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环境管制通常限制了甚至剥夺了穷人已有或应有的环境利益,从而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伴随着不公平现象。
二,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为了实现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进而构建公平的环境利益分享机制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环境税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环境税扮演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其一方面能够保障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能够推动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的实现。
(一)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
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可持续性的实质是保证社会整体的环境状况处于良好状态,使其能够维系不同时代的社会主体和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阶层都有机会分享良好的环境状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可持续性的基础首先在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就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要求,人们已采取了若干措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环境法律法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之所以出现的诸多困境,一是环境法律法规意图解决的环境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二是环境法律由于存在众多利益博弈从而导致其解决环境问题困难重重。关于该问题较为详细的阐述请参见Richard J.Laza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 根据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措施来看,人们为了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先后采取了有“大棒”之称的“命令-管制”规则,以及有“胡萝卜”之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有“说教”旨趣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上述制度实施的实际效应来看,它们相互之间的有机配合,较好的完成了环境公平分享可持续性所要求的环境利益保护及其可持续性。本文将重点阐述归属市场导向机制的环境税在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上述要求时具有制度优势的基础,以期人们对于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以期构建相对合理的环境税制度。
1,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保护
由于环境是典型的公有资源产品,基于其上的环境利益也体现了公有资源产品固有的特征,如环境利益可能存在免费获取和外部性情形,这显然是环境利益公平分享需要正视的问题。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外部性主要是指任一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可能对其它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如对同一时代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和对不同时代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环境利益分享存在的免费性倾向,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外部性不断被加剧。所以说,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所要求的环境利益保护需要解决以下难题:一是解决环境利益分享的免费性,二是解决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
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的克服,就是保证环境利益的分享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其应该等值于环境利益分享元素的应有价值。但是,确定环境利益分享元素的应有价值事实上却是不易得,一是因为人们针对环境保护至今仍存有分歧,虽然人们承认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但是环境保护一旦与人们可以获取的利益相冲突,环境保护往往会遭到阻力,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都有体现[3],二是环境问题固有的复杂性使得无法设计能够正确估算环境利益的方法(更为具体的论述请参见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这无疑加剧了人们关于环境利益认识的分歧。当然,现有环境利益估价尝试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贡献,尽管其仍需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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