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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1)(3)

2014-08-04 01:54
导读: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导致社会弊端的诸多政策工具中,环境税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税之所以能够有效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存在的社会

  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导致社会弊端的诸多政策工具中,环境税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税之所以能够有效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弊端是因为,一旦对与环境利益分享相关的行为事实征纳税收,环境利益分享主体会对成本要求做出激励反映。由于环境税收意味成本负担,环境利益分享主体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可能选择替换性生产元素,以使其分享的环境利益得以最大化,比如对于某一资源产品征收高额度的资源税收,往往能够激励生产者寻求较低成本要求的替代品,这能够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保证资源的多样性。

  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是指任一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时导致的成本由社会其他社会主体承担,但是承担上述成本的社会主体却未分享到相应的环境利益,这是环境利益未公平分享的体现。环境利益分享的外部性往往导致社会环境利益的恶化,因为在环境利益分享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缺乏成本约束,这会对相应的社会主体产生不当激励,即环境利益分享主体体无环境利益成本的约束下尽可能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但是由社会承担相应的成本不但使得环境利益分享不公,而且使得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不断恶化。针对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导致的环境利益成本负担和收益分享不公,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的内在化能够克服上述弊端。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的内在化就是使得分享环境利益的主体承担由其应该承担的成本,使得环境利益的固有价值体现在相应的价格载体体系之中,实现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内在化的政策工具中,如环境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环境交易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环境税的发展由于得益于经济学家庇古的贡献而被称为“庇古税”,其核心思想是指用税收手段可以矫正环境外部性导致的弊端,环境税在克服环境外部性时具有有效性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治理环境难题时作为最为常用的政策工具,环境税产生有效社会效应的理想状态是,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由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引起的社会损失。理论上当环境税被设定为等于社会损失时,环境税可以抵消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损失,其有助于环境利益分享的保护。虽然,由于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损失很难估算,“主要原因是缺乏对生态系统多样化服务及其公共产品特征的了解”,[4]影响了环境税功能的最大发挥,但是,环境税制度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导致的成本承担和利益分享不公方面仍然具有比较优势。

  总之,环境税在保护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时具有重要功效,首先其能够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代际公平,因为环境税制度一方面能够纠正环境利益分享的免费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将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予以内化,进而防止环境利益的掠夺性分享,从而使得环境利益得以理性分享。其次,环境税也有助于环境利益在同时代的社会主体之间得以公平分享,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不管是在公有产权状态下还是在私有产权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由于与社会主体的财力相联系,使得富人和穷人无法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环境税工具能够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当然,环境税制度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时,由于环境税本身使得环境利益分享需要成本支出,其虽看似公平地分配于富人和穷人之间,实则不然,因为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对于穷人分享环境利益的影响弹性更大,从而使得环境税有可能剥夺穷人环境利益的分享,这对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构成了挑战。

  2,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

  以上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境税如何解决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和外部性的说明,其主要体现为环境税在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对于环境利益具有消极的防御功能。事实上,环境税在保护环境利益分享时除了具有上述消极防御保护功能外,更对环境利益分享具有积极的保护功效,即其更能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

  环境税之所以能够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是因为当环境税被设定等于环境利益分享产生的社会成本时,由于不同社会主体导致不同的社会成本,环境税对于不同的社会主体意味不同的成本,即环境税会使得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同一环境税收下分享环境利益时需要支付的成本不同。成本差异对于环境利益分享主体具有激励效应,即对由此导致成本支出但其小于收益获得的社会主体而言,环境税具有激励环境利益分享主体自发地积极地保护环境的功效,这能够保护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

  环境税的上述功能对于保障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性无疑是重要的,其是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机制的基石。一旦设定合理的环境税的标准,使其能够正确反映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由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成本具有差异性,环境税使得低成本承担者自愿消解环境利益分享导致的外部性有利可图,因为相对于高成本负担者这样的自愿行为获得的收益大于其相应的支出,所以说其能够保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

  总之,环境税之所以能够保证环境公平分享具有可持续性是因为,一方面环境税能够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免费特性带来的弊端,环境税能够防止环境利益分享免费性导致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被恶化,另一方面环境税具有激励一定的社会主体自愿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利益的功效,其能够维系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性。正是由于环境税制度具有上述比较优势,环境税成为多数国家保护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的主要政策工具,推动了诸如瑞士等国的“绿色税改”运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环境税与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

  环境税对于环境及其利益公平分享的可持续性保护主要是因为环境税具有影响环境及其利益供给和需求的效应,由于环境的再生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度,即环境只有在其自身再生能力的限度内才能得以可持续,超越环境再生能力限度会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这最终会影响环境利益的分享。环境税由于使得环境利益分享承担一定的成本,这会某种程度上减少人们对环境利益分享的需求,遵循环境利益分享市场供给和需求市场均衡规律,环境利益分享需求的减少会使环境利益分享的供给也随之减少。当环境再生能力有限,特别是对于不可再生的环境资源而言,环境税通过影响环境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能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而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可持续性。

  但是,环境税由于对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产生成本负担,使得某些环境利益的边际分享者被迫放弃了环境利益的分享,因为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可能高于该类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但是分享环境利益可能对其社会生活至关重要。具体就环境利益分享而言,当对环境利益的分享者要求环境税时,环境税产生的成本负担会影响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行为选择,当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高于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时,受环境税影响的这类社会主体会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这样的影响明显地体现在富人和穷人分享环境利益时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富人由于财力优势环境税导致的成本负担具有较小的边际效应,所以不会影响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所以环境税的存在虽然会影响其作为环境利益消费者的剩余,但是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意愿仍然能够实现;相反,穷人由于财力的限制,其较富人往往具有较低的环境利益分享支付意愿,环境税的成本要求往往高于其分享环境利益的支付意愿,于是穷人往往基于边际效应考虑放弃环境利益的分享,对于环境税强加前往往可以免费分享环境利益的穷人而言,环境税无疑具有剥夺其原先在权利的效应。所以说,环境税在有效的保护环境及其利益可持续性的同时,如何有效保证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无疑也是环境税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要想使得环境税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环境税具有限制某些社会主体分享环境利益的效应而否认环境税的效率功能,环境税在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外部性并保障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资源有效配置方面仍然具有重大意义,环境税通过克服环境利益分享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能够使得环境利益分享状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能够使得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剩余得以最大化。其次,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确实使得某些社会主体特别是穷人原有或者应有的环境利益分享受到了限制甚至是剥夺,这确实是对环境税积极功能的挑战,其有碍于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标的实现。

  那么环境税怎样才能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实现呢?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享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只有这样环境利益分享才能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享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享。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对于穷人能否分享环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体现为政府借助公共财政提供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共设施,或者通过给与穷人一定的环境补贴等手段使其能够分享环境利益,进而体现社会公平。

  总之,环境利益分享由于社会主体财力相连,富人相对于穷人而言在分享环境利益时具有诸多的优势,于是环境利益在富人和穷人之间未能得以公平分享。环境税具有使得环境利益分享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功效,一方面其能够缓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另一方面能够保证环境利益的可持续性,进而保护环境利益分享的代际公平。最后,通过环境税手段,政府对于凭借环境财政收入的专项分配,可以保障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最终构建和谐的环境利益分享社会关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注释】
  [1]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上册)[M].梁小民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93-196. 
  [2] [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7. 
  [3] Richard J.Laza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 
  [4] 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张蔚文、黄祖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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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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