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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税法这个公平衡器能够测度和显示目标公平,就必须使公平衡器的机座与本土制度环境达成一个共同的公平基础,而不是“采取鸵鸟态度,把头埋在沙堆里”[14]对本土制度环境的不公平样态视而不见,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地将不公平简单地归咎为公平税负问题。其实,要与不公平样态的制度模型对应契合成一个共同的公平基础,以承载可观测和量度的税收调控功能的衡器,而另一个与之对应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法律制度模型,从技术上讲就必须同样不能是独自公平的。因为,在不公平的制度环境不能或暂时不能自省修正的情况下,要追求和达到公平的社会结果,除了外生的足以契合环境资源使之互动之外,那种惯常热议的所谓公平,其定位和镜像直接反映的是社会公平的阴影,从某种意义上讲那只仅仅是一种终极追求而已,所以,终极的和抽象的公平追求并不能取代技术和操作层面不公平的工具型制度功能,只不过这种不公平不是有利于既存制度受益的集团和群体,反而是有利于既有制度受损的穷困群体,从而方能扭转初始权利和资源分配的不公极有可能导致结果,“乘数”(所谓乘数原理,是凯恩斯为了说明政府投资与就业量增加之间的关系的如下假设:在社会存在着闲置资源,闲置设备时,假如政府增加一笔投资就能带来几倍于投资的收入。本文借用“乘数”原理是想说明,在金字塔结构决定的初始权利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收入不公亦如金字塔结构N个级数逐渐拉大。源自:张怡.写给法律人的宏观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7.) 的不公平的格局,最终达致共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两个相互对应契合的不公平工具或装置构成一个整体公平的制度平台,这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离”架构的权利中心平台(在这个广延的宪政平台上,什么下位法都可以与之平行接轨),公民平等、无偿共同享有广泛的权利,对于自由放任学说的倡导者来说,多种权利保护公民个人不受国家侵犯,因之而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低经济效率的代价。相应地权利可被看作对一切都以金钱买卖的无所不在的市场势力的防范和抵制。应当说,我们的根本法从根本上仍旧贯穿着公民义务本位的宗旨,使得公民个体和底层群体的权利诉求成本理论上可能无限地增高,由此,昭示着“社会道德底线”可能受到了缺失公平,仅存金钱和权力自由联姻的冲击。毫无疑问,这又复次的为“需要国家干预说”[13]和“国家权力说”提供了展示正义之师的契机,在理想平等均富的元制度设计与改革实践的支流南辕北辙的试错过程中,否定之否定原理依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就现实的制度环境而言,在国有经济与资源独占和制度资源绝优没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况下,非均衡经济收获的财富,当然同样应该因这种非平等对待的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手段、方法等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支付或补偿元制度实践权益不平等分配所形成的悬殊差额。
在实现税收法律公平与效率的两大目标问题上,每个税种皆因性质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增值税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更偏重效率的本质特性有利于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和创造积累财富;而所得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公平”的烙印,可以说所得税之“公平” 所在的鲜明个性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回应非均衡经济而最终使社会达到和谐。亦如北野弘久之意,如果按宪法理论理解能量负担的含义,税收应该尽可能朝人税化方向发展,尽量考虑纳税者各种人的因素。其所主张的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既关注课税财产量的税负能力,更关注其质的税负能力;实行课税与物价指数联动;健全针对人的各项扣除等,只有在所得税法中才能有条件实现[15]。回应金字塔结构式的本土基本制度,税法调节贫富悬殊的制度框架应分成三个层面:一是确保所得税法直接惠及低收入群体维持低保生活水平;二是维护和保持中等收入群体生活水平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三是除对高消费、高收入所得和遗产继承等征重税外,保证财富充裕群体有较大的投资空间和自由也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非均衡经济发展拥有的制度环境,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此消彼长地机械地发生作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内生性指引着社会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的制度修正,而公平的外生性则决定了税法调节功能矫正不平等制度环境所应回应的税负差异以求得和谐社会的相对公平的结果。
The principle of Tax Law about fair distribution of successes scored in reform
Taxatio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under the imbalanced system of economy
Abstract: China has created a great economic miracle under the imbalanced system of economy. In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this benefit from the interactive overflow of the two coexist economic system resources which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However, you cannot eat your cake and have it. The legal system must respond the imbalance between rich and the poor state. As a main way to fulfill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by transfer payments, the response of the Tax Law must adapt the local system basis. Only fulfill the substantive unfair tax burden can achieve the goals of common prosperity and harmonious.
Key Words: the imbalanced system of econom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he function of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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