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国际技术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分析(2)

2014-08-07 01:23
导读:Zysman针对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温特模式(Wintelism),并认为温特模式已经成为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竞争的基础。所谓温特模式是抽取
Zysman针对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温特模式(Wintelism),并认为温特模式已经成为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竞争的基础。所谓温特模式是抽取代表微软的著名产品Windows和英特尔公司的名称Intel的缩写而成,其代表着产业竞争已经由传统的大型企业的垂直型产业组织转到对产品/产业标准的竞争。

  传统的垂直型产业组织以福特模式为代表,其特点为采用大企业的经营方式,使整个产业的研发、生产和市场集于一身,因此企业便于榨取规模经济体的所有效益,且将专有技术知识封存于企业内部以保持竞争力,以纵向一体化为基本特征,企业所需资源尽量不假于外求。温特模式以IBM在推广个人计算机时确定的模块化产品模式为开端。1980年IBM公司决定在1年内推出个人计算机产品系列,出于时间压力决定采用开放性模块系统建立其个人计算机系统,故从市场上寻觅已开发好的零组件和软件以配合自己的BIOS(basicinput-outputsystem)接端系统来连接外部市场的产品。当时IBM选择了英特尔公司的16位8088微处理器和微软的PC-DOS操作系统作为硬件和软件的关键模块,并很快在1981年提出了个人计算机(PersonalComputer-PC)系列,使PC成为个人计算机的代名词。IBM的这一行为无意间造就了此后英特尔和微软在个人计算机业的霸主地位,并奠定了温特模式的基础。

  温特模式以采用模块化的产品模式为特征。模块化的产品模式的特点是对称产品硬件、软件的谁和生产的各工序进行完整的切割和分工,模块化后的个人计算机产业基本分为五大块:芯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计算机组装与市场销售。温特模式的生产标志着过去以垂直一体化为基础的美国产业竞争模式已经过渡到对产品/产业标准的竞争,因此温特模式的特征是企业对产品标准的制定权和演变权的竞争,通过控制产业标准的制定与演变,以实现对整个产业价值链的控制。因此,温特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竞争模式,以模块化生产所具有的标准化、开放性、兼容性和网络规模性特征建立了其产业竞争的权力基础,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代表性产业竞争模式[7]。

  (5)国家在标准国际化中的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一些区域标准化组织及一些主动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并且不遗余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将本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学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因此,很多国家如日本等国均以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作为本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可以预料,在21世纪,世界各国对国际标准制定权的争夺,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中的竞争将会越演越烈。

  (6)标准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当前,发达国家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凭借着这些技术标准,其产品可以长驱直入发展中国家,同时,发达国家又可以用这些技术标准保护本国的利益,以较高的技术标准将作为市场准入的门坎,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挡于国门之外。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贸易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就如同一座不设防的城市,根本没有技术壁垒可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分析

  1、从排斥到纳入——标准与专利相互关系的发展脉络

  技术标准与专利在早期是互相排斥的,因为标准以公开性及普遍适用性为主要目标,推广使用是技术标准“分工促进生产力”使命得以实现的条件,而专利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而以获得许可为使用前提,而专利许可使用费将影响标准的推广使用。基于标准与专利的这种关系,标准化组织在其工作中以使用成熟技术为主,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新技术的发展促使标准中大量纳入专利技术。在很多领域尤其是信息技术等领域,大量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出现,这些技术长和发明成为该领域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而这些技术创新和发明人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很多技术取得了专利,因此,为了行业发展,有关标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排斥专利,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成为必需。以在互联网领域为例,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早期其是开放的和合作的,但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与软件技术、电信技术等的发展密不可分,要建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很难绕开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故一些互联网标准化组织如W3C、IETF、WAPForum等不得不考虑调整政策,借鉴其它标准化组织的经验,重新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专利技术被纳入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标准[8]。在IETF的BCP97文件中规定了其知识产权政策,W3C在其2001年提出的W3C工作指南草案也涉及到了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从排斥到纳入完全是由技术发展本身决定的。

  2、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表像:专利被纳入标准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专利问题。如上所述,技术发展使得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一些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等的知识产权政策均认可标准中可以包含专利。发展中国家由于总体技术水准较低,技术标准的制定模式主要是生产导向型的,技术标准的制定中较少涉及专利等问题,甚至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排除专利。这样做的确规避了专利“俘虏”技术标准情况的出现,对标准管理部门来讲,也减少了管理成本,管理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降低。但是在技术标准中排除专利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不利于提高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准,造成的一个危险就是使技术标准被锁定的较低的技术水准上,阻碍技术进步。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为强占技术制高点,目前发达国家在标准和技术专利的关系上采取了积极和肯定的态度。

  我国早期的技术标准中也很少涉及专利,而有关标准即使涉及专利也是以推荐性为主,如高清碟机行业标准就是如此。在国家标准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起草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中,对标准与技术专利的关系也是主张“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不应含有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标准中含有专利”。但是,随着我国技术进步的加快以及受全球化进程的影响,国国际技术标准与专利与专利相互影响急融合的趋势必将会影响我国的标准化及其实施,我国标准化传略及其实施中将会越来越多地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因为,技术标准作为最优技术选择,不论强制执行与否,均应建立在先进技术基础之上,故应将必要的专利技术纳入其中,而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不应该成为拒绝专利的理由。否则,标准质量大打折扣。在目前众多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均已承认标准中可纳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情况下,标准与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的关系的问题就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2、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实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在于: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实际上是将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纳入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标准之中,因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本质就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组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

  首先,一旦私有的知识产权被纳入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标准,在该标准公布实施后,私权就可以挟公共产品之利器而为权利持有人带来很大的利益。这也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将其专利等知识产权纳入技术标准的动机所在,也是前述之标准化工作提前,很多企业往往是在研发之初就考虑将技术专利等支持产权纳入标准的原因。从国家的角度以全球和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考虑,标准中纳入专利,以较高技术标准不但可以对外国产品构筑技术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的门坎,若外国生产者使用该技术标准,则更可为被纳入本国基础标准的技术专利持有人带来可观的技术许可费用,若该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则可以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会不遗余力地推动国际标准化并凭借技术优势在国际标准化的进程中占尽先机。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因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他们对自己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因此,技术标准制定机构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强迫专利权许可其它人无偿实施其专利,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这也是为什么早期的技术标准中较少包含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原因。与此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标准以普遍适用和促进就增长为主要目标,若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其权利,不予以技术许可,则将导致技术标准进行推广使用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并在该领域形成限制竞争的垄断局面。换言之,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处置权与包含该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所涉领域内的进行推广使用的可能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技术标准制定部门必须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借被纳入标准之机而滥用权利,并因此应作出规制。亦即将技术专利纳入标准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以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标准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因此,标准制定中必须处理好协调标准化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保护及鼓励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制定效率最大化的目标[9]。为协调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反垄断审查。

  3、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及规制

  标准中纳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以降低产品和交易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和贸易秩序。然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加之其被纳入技术标准后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性,使之很容易被专利权人所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包含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

共3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