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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分析(3)

2014-08-07 01:23
导读:(1)对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予正确披露 所谓不正确披露是指一些公司在标准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不予披露,一旦标准制定完毕并开始实施后,这

  (1)对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予正确披露

  所谓不正确披露是指一些公司在标准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不予披露,一旦标准制定完毕并开始实施后,这些公司就以“受害者”的身份跳出来,以标准中有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为由反对其它公司使用该标准,或要求他们向自己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这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美国戴尔公司对VL——bus标准中专利的不予披露。在美国制定VL-bus的过程中,美国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要求其成员说明是否有知识产权如与该标准相冲突,戴尔公司说其在该标准中没有相关专利,但是当该标准被美国电子视频协会公布后,戴尔公司却开始以其有关利在该标准中为由反对计划使用该标准的公司。为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戴尔公司的行为限制了个人计算机行业的竞争,利用没有进行披露的专利反对其它公司采用标准,破坏了标准的制定和使用。

  (2)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对某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以达到排除他人的竞争和巩固、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目的的行为。这方面我国华为公司遭遇美国思科公司拒绝许可的案例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美国思科公司拒绝授权我国华为公司使用其在路由器操作系统中大量使用的私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华为公司的路由器与思科公司设备的互联互通,以排斥华为公司的竞争,实现思科在该领域的垄断..因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的滥用还是一个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

  由此可见,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结果,不但使技术标准促进分工和经济增长的目的不能实现,也不能促进技术进步,相反,还会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并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不利于技术创新,甚至有可能使标准锁定在劣质技术上,妨碍技术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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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体制内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

  1、标准与合格平定程序及认证认可

  按照TBT协议,可能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其中的“技术法规”为强制性的,类似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而标准则属自愿性、推荐性的。

  另外,合格评定程序也与标准有密切关系。所谓合格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证明评定对象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技术要求的活动。合格评定程序与认证认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证认可是由独立公开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查、鉴定、监视、等评价活动,而合格评定还包括由第一方、第二方等开展的上述活动。认证认可由于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因而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更适应全球化趋势下国际贸易的需求,认证认可的结果也更易为贸易各方及政府机构、消费者接受,和采购方所接受,因此认证认可构成了合格评定的主要内容。而认证认可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在于:标准是认证认可的基础,认证认可是标准贯彻实施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二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技术基础设施,成为了贸易的桥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

  标准中涉及众多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专利问题,但是TBT协议未就如何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保护做出规定,仅对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技术法规的范围仅限于一些特定的“正当目标”如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保护环境等。并规定各成员应尽可能使用已有或即将出台的国际标准。如果成员提出的技术法规相应于国际标准内容不一致,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并且该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该成员应通过秘书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它成员。入世以来,我国据此已向秘书处通报TBT、SPS措施336项,其中149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技术法规。

  2、TRIPS中的有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协议》即TRIPs中也有一些规定涉及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第40条就标准执行中的专利问题组规定。其第1项指出“各成员方一直认为,与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一些专利权利、使用作法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第2项则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有关市场的竞争中具有不利影响的专利权使用作法和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它规定,根据国内有关罚款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作法。这些措施也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的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交易。”也就是说若某项技术标准的必要权利人只许可数家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阻止,如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等限制促使。此外,该协议第31条就专利的强制许可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3、国际标准化中与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发展问题

  我国向WTO提交的提案《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指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重要的“发展”内涵,并建议TBT委员会应当彻底讨论该问题,以增强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贸易。认为发展中成员时面临的困难及他们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等,在委员会就该问题的讨论中应被给予充分的关注。这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上是有劣势的,不管从财政上还是技术上,不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这本身就使它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在获得采用标准过程中必要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也有技术上和财力上的局限的。实际上世界贸易体制中一直强调发展权问题,但是,很多规定均为建议性的,没有强制力,而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实际上均对发展权的实现构成了障碍。尤其是TBT要求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使技术水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标准化中处在了不利的地位,因为若要采用国际标准则需为其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支付高昂的使用费,若不采用国际标准则又会因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等技术壁垒被拒之门外。即:标准中的知识才产权问题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种“马太效应”,不利于这些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在现行的世界贸易体制内及知识产权政策下,如何协调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促使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标准化,是当今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现有的WTO体制下,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存在着重大的制度障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只有努力进行技术创新,以期迎头赶上,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的拥有者。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例如,中国标准化协会家用电顺感动力的洗衣机标准,已经拿到2006年世界的标准提案,如果通过的话,可以成为洗衣机当中的通用标准[10]。而2006年7月31日,我国闪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高票通过立项,这成为IT界和家电业的一件大事。闪联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数字家电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在计算机、手机、电视等终端,仅凭一个小小的遥控器,就可以随时实现所有内容的转换。闪联标准工作组的8个核心成员包括联想、TCL、长城、长虹、创维、海信、康佳和中和威等,2005年6月,信息产业部批准闪联成为国家标准。12月,闪联标准工作组的8个核心成员出资5200万元,成立了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经过艰苦努力,闪联终于在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立项。尽管从国际标准的立项到国际标准的发布实施,通常还要经过委员会草案、国际标准草案以及正式的国际标准草案的起草和表决等几个主要阶段。闪联高票获准立项,现在看来只是迈开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且之前已有AVS和WAPI等“中国标准”多次冲刺国际标准,均未成功,而在国际上也存在与闪联类似的两个组织,即DLNA(数字生活网络联盟)和UOPF(泛在开放平台论坛),将与闪联展开这场标准之争。但是,专家预测依托中国市场,闪联可以很快成为产业的事实标准,并继续冲刺国际标准[11]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标准化法》第6、7条。截止2003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952项,推荐性17954项。引自“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的焦点实录”2005年9月26日登录。

  [1]JohnVerbruggen/Anna Orincz,Pat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IICVol.33:2,p.135.

  [2]崔怡.跨国公司的“标准竞赛”.WTO经济导刊(J).2005(7).41.

  [3]张向晨,安佰生.WTO与中国国家标准化战略: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WTO经济导刊(J).2005(7),48-49.

  [4]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1.

  [5]张平,马骁.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策略

  [6]杨海江.技术标准与专利保护刍议..电子知识产权(J).2006(2),29.

  [7]翁海颖.从温特模式看产业发展.国际经济合作(J).2006(4),32-34.

  [8]张平,马骁.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的结合(上).电子知识产权(J).2003(1),.

  [9]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的焦点实录(2)2006年4月12日登录.

  [10]张满平.标准VS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冲突?.WTO经济导刊(J).2005(7),39.

  [11]葛清.闪联冲刺国际标准.南方周末.(N)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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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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