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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财税立法的若干策略-(2)

2014-09-13 03:35
导读:(一)不同利益主体在《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利益诉求。 在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团体、

  (一)不同利益主体在《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利益诉求。 

    
  在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团体、各地方政府、中央各部委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积极参与到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大讨论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为典型的是2005年1月,包括微软、摩托罗拉、戴尔、宜家、三星等公众熟悉的54家跨国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所提交的《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对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7]其后,各地方政府部门为避免自身的政绩受吸引外资的规模的增减的影响,也纷纷反对两税合并的进行。广东、上海等作为外国投资的聚集地,便希望“两税合并”可以暂缓出台,缓的时间越久越好。甚至有的人大代表即建议能够保留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或是将深圳特区、上海浦东和天津新区辟为自由贸易区,扩大进口,平衡外贸。 

    
  在全国人大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民代表也基于自己所代表的纳税人的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从2007年3月8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之后,各代表团纷纷发表意见,到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通过为止,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了较大的修改[8],从而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成为“人民同意”的结果,真正实现了税收立法的民主化,也便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二)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促进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让全社会了解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进程和主要精神。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此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过程都通过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加以现场的报道,会议记录也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发表,公布于众。如在中国网、法制网和人大网等网站,都可以找到历次审议会议的详细记录和各个代表的具体发言记录。通过对历次审议的现场网上报道,就可以让人民了解整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审议过程,使人民能够更好的了解整个立法过程中的讨论与辩论的过程,了解在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具体的协调过程。这有利于保障人民对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其是否正当、合法的行使了立法权。 
    
  三、应强调财税立法的科学化 
    
  科学立法是《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基本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科学的立法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成为立法成功的基本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是《企业所得税法》顺利通过的基本保障。对于这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列入2006年立法规划,审议通过该法列入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 
    
  2006年1月17日,为了研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在了“关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程序问题”的专家研讨会。邀请了宪法、行政法、财税法方面的专家进行讨论,以从理论上解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问题。另外,还组织专家进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专题讲座。[9]为了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本次讲座事宜,并组织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和培训中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七大机构的有关人员成立审稿组,多次修改和审议讲稿。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史上是第一次。同时,决定将“法制专题讲座”稿发给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参考文献。这次法制讲座为本次全国人大顺利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起到了积极作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除此之外,此次立法过程中,还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辅导。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为了保障这一法律的顺利通过,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以及内容的专业性和和复杂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利用全国各地在2007年1—2月召开地方人大会议的机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知识辅导。这些举措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极为少见。 
   
  (二)由恰当的行政主管机关的担任立法牵头组织机构是适宜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牵头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适宜的。根据我国的立法经验,法律草案的起草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三是由专家学者负责。其中一、三两类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第二类可能会涉及部门利益,其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往往受到社会的置疑。但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不仅关系到国家通过开征企业所得税获取财政收入,更关系到在此过程中的企业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这就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立法不同于一般性的法律的制定。企业所得税立法本身又包含了税收的技术性、专业性,其间所牵涉的利益分割更加剧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复杂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税法专业人才的有限,目前全国人大的有关机构尚难以完全胜任这项专业极强的法律起草工作,而由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是适宜的。在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征管,而财政部拥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处于税收征管的第一线,执行税法,组织财政收入,他们了解税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现实情况的变化对税法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并且,这些部门具有不少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法专业人才。故在提出立法议案、起草税法草案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有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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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立法中,即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导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起草,充分发挥其在相关专业人才和资源方面的巨大优势,对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影响因素,如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等等,均加以充分的考虑,从而制定出即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较科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从加快我国财税立法进程看,《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牵头起草财税法的做法值得提倡,但从长远考虑,为保证财税立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是应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或专家学者起草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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