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财税立法的若干策略-(3)
2014-09-13 03:35
导读:(三)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 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能使其立法内容更加科学。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
(三)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
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能使其立法内容更加科学。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的民主立法制度在当代的新发展。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和与经济生活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税收立法过程应当提高方方面面的专家的参与度。税收立法机关不仅应积极有意识的选取各领域的较具权威的专家对税收立法草案提出其专业性的建议,更应当提供开放性的渠道以便不同领域的不同层次的专家参与税收立法,不断扩大专家参与税收立法的范围和程度。
在这次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多次专家论证会、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国际研讨会,邀请有关的专家对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要性、具体内容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参加这些座谈会和研讨会的专家不仅包括了税收经济学家、税
法学家,也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即包括国内的专家,也包括国外的专家,通过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专家,才能既对不同的税法规范可能对经济、财政收入所产生的影响加以分析论证,又能对税法执行现状进行分析,进行税法比较研究,提出具体的法律设计建议;既能对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基础,又能对把握税法的具体实务问题;既能立足于本国的税收法治背景,又能通过税法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这些各领域的专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参与立法过程,对税收立法草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无疑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科学性。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税法的复杂性决定了强化税收立法程序科学化的重要性。科学化的税收立法程序要求:在立法准备阶段,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集合最优秀的人才,采取科学的调查研究方式,提出审慎科学的立法议案,起草税法草案;在立法审议阶段,各机构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配合;在立法表决阶段,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表决方式,反映最真实的民意;公布法律应充分利用科学手段,达到最广泛传播的目的,并且在公布时间上应合理安排,避免经济产生大的波动。
上述推进税收立法过程科学化的重要举措,都应当成为我国今后财税立法借鉴的重要经验。
四、应完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财税立法协调机制
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进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与配合,建立了相互间良好的协调机制。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起草阶段就注重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到企业所得税立法的起草阶段,包括派工作人员参加起草工作组,或参加一些咨询会、座谈会等,提前了解一些具体的起草背景和原因,及时交换意见,为审议法律草案做准备。这样的做法,能够使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了解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前进行交流和解释,避免在起草完成提交审议后,进行大量的解释工作,甚至遭遇很强的阻力,严重影响立法的顺利进行。所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阶段,有助于增强税收立法的协调性,提高税收立法工作效率,降低立法成本。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起草完成并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之间也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要审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实质内容,如税收政策理由是否充分和明确,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预测是否合理,对纳税人权利是否予以了充分地保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侧重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形式要件,即法律文本格式是否合理,与其它法律是否协调统一,法律语言是否精当等。如此分工,避免委员会之间就同一部法律草案重复审议相同的内容,浪费立法资源,增加协调成本。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全国人大代表是普选的结果,能够真正具有税法的专业性知识的人大代表实际上是相当少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制约了全国人大代表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这本次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充分考虑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的工作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与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大量的立法参考资料,包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沿革、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草案中的重要的名词解释、专家的理论性分析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通过背景资料的提供,加深全国人大代表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认识,从而能够激发全国人大在审议草案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加以实质性的审查,
通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所建立的的协调机制,《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从起草到顺利的审议通过,提高其立法的效率,增强税法的科学性。这也是今后我国财税立法中应当重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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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每一个重要举措都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相关,财税体制的每一步改革也进一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建设一个和谐的国家与纳税人关系,以及科学规范的财税法体系。因为财税法关系着政府和民生的根本,关系到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是双方利益的调节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且不说我国财税法律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仅就数量而言,我国的财税法律也远远低于法治发达国家,甚至连某些发展中国家都不如。因此,需要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契机,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经验,通过运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19条。
[6]资料来源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7]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8]2006 年10月31日,刘剑文教授给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制讲座,这也是财税法第一次作为此类讲座的讲述内容,体现了财税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9]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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