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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牵连及侵犯专有出版

2014-09-21 01:3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牵连及侵犯专有出版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
  摘 要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文章对专有出版权的法律属性、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牵连以及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对图书出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有所借鉴。
  关键词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有出版权;认定原则
  
  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的市场化以及出版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什么是专有出版权?如何对其进行侵权认定?这是出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范围
  
  依据我国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出版单位依据合同取得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权利是一种独占的权利。这种独占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此种权利是知识产权体系中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中的专有出版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中以印刷出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作品的权利,由于我国出版管理的限制,该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著作权人在授权后合同有效期内即丧失了该项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专有出版权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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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专有出版权只能归属图书出版者”。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也同样依法享有通过合同约定而受让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其实,在当前诸出版社等使用的通用格式的示范文本《图书出版合同》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载明:“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为期x年。”在这里,授权方往往是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作者个人通常不具备出版资质条件,作者不是图书出版者,但他却可以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授予出版社。
  要准确理解专有出版权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图书出版者。在我国,图书出版者仅指那些具有法人地位、有权经营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均不能从事出版业务,不能成为图书出版者。
  2、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作品的出版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具体权利,由作者即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但由于出版的高度专业化,实际上作者是没有能力来行使这项权利的,他只能通过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享有的出版权以专有出版权的形式授予图书出版者即出版社。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本身并非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即专有出版权并非著作权而只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类似,是从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当然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同样付出了劳动,使作品得以以各种崭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他们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保护。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3、专有出版权仅限于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著作权人有权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文字的其他版本形式出版。
  4、专有出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对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授予的期间、地域内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须是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特征的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是不难认定的。但实践总是复杂的,有些侵权行为的出现并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如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他几个出版社出版的几本书摘编成一本实务全书,而且摘编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将书中内容的三分之二进行摘抄,有的摘抄二分之一,有的摘抄一本书中的一个或几个作者独自撰写的章节,有的是将他人出版的图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变相的抄袭后重新编排进行出版等等。在认定这些情况是否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上,是无法简单地对照法条进行判断的。那么如何认定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呢?
  要正确认定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必须正确认识专有出版权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专有出版权的立法精神,那么专有出版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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