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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我国的国内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本文通过对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在对国家定位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经济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却忽视了对国家这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国经济法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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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zhangxia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