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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机关,首要职责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因此是一种社会的、大众的公共利益。两相比较,个人的利益得失、情感的承受程度都必须服从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在该案中,水上公安局在确认张伟死因后,考虑到尸体已高度腐烂,再放置到公共场所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卫生,发生不必要的疾病传染,甚至威胁他人生命健康,从而作出收尸火化的决定。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符合《通知》的规定和精神。因此法院对于公安局火化尸体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可支持。[25]
显然,法官在这里进行了价值权衡,虽然从字面来看,思维还比较粗糙。从而,我们可以看到,在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中,学者们提供的各种关于“滥用职权”的判断标准都服务于法官自己的价值权衡,当他倾向不同的价值时就可以用不同的标准来论证。比如在该案,如果法官认为“个人的痛苦是一辈子的,巨大的,精神上的,不可弥补的”,而公共卫生与安全的损害则是“潜在的、微小的(毕竟只有一具尸体)、可预防与修复的”,他就可以“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来作为“滥用职权”的核心标准;而在本案中法官选择的标准是“目的是否正当”,之所以选择这个标准是因为他权衡在本案中公共利益的价值更大,更应该被充分的实现。这是不是说明权衡完全是武断而不可接受的呢?这只能说明不理性的权衡、尤其没有仔细论证两种价值被侵害的程度,各自重要的程度以及比较的过程的权衡是武断的。可见,价值权衡方法运用能否成功的关键不在于给一个说法,不在于“进行了”权衡,而在于“进行权衡”,在于对各个环节进行最充分的信息考虑后的理性证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因此,围绕“滥用职权”标准我们需要发展出一个基本的方法形式,笔者初步提出一个这样的形式:
第一、建立一个具体的标准,用来衡量对某一个价值的不满足程度。然后在这个标准下寻找“端点值”,看看损害区间是什么。这里如果是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就需要看这个职权在行使过程中怎样做是对该价值损害最大的,怎样做是对该价值损害最小的,从而确定损害区间。
第二、衡量与这个价值冲突的另一个价值的重要性。另一个价值往往就是行使职权所主张的价值,那么要看行使职权要满足的这个价值究竟有多大,由于“职权”本身是一种公共物品,所以它的内在规定性(或信息基础)决定了它要满足的价值公共性越强,则价值越大。
第三、看满足后一个价值是否重要到可以不满足前一个价值。这里就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基础,包括经验性信息,可以分解为:职权行使的方式(内部信息),职权行使的环境(外部信息),职权在处理这种事情时一般的做法(行政惯例信息)三个要素;法律性要素,最重要的是职权行使的根据与职权行使的目的,最后做出一个综合的判断。
以上就是分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一般价值权衡方法。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很多重要的启发:学者们在学理上贡献的关于“滥用职权”判断的标准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它们构成了具体分析职权的“信息基础”,而之所以又不完全解决问题,就在于一方面信息永远是不完备的,一个人永远不能提出最大的信息(否则价值就是可以绝对排序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会发生信息排除的效果,也就是说,有些信息法官根本不考虑,比如在该案中学者们提出的“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这一标准就被排除在外,而“目的上正当”就被纳入视野。所以一个理性的论证过程应该是法官最大化考虑了本案的各种信息之后得出的结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现在,笔者严格按照上面的理性证明程序,来演示对本案的说明:
第一、确立损害标准。在本案中可以将标准建立在时间上。立刻焚烧肯定对原告的精神利益背后的人格价值产生最大的伤害,一直不焚烧直到原告出现则肯定对他的人格价值产生最小的伤害。因此我们就可以在这两个端点值之间划分一个比较精确的尺度:立刻焚烧——合理的时间内焚烧——一直不焚烧。
第二、确立竞争价值的重要性。显然,职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这里维护的是公共卫生,而不是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构成对精神价值的限制。
第三、综合各种信息要素来考察本案中的限制是否正确。本案选择的是最大值:立即焚烧。显然,在这个区间内还有很多种可能,比如1天,2天,3天内焚烧,它们是不是都不能满足对公共卫生的保护同时最大实现原告的价值呢?由于举证责任的规则,被告必须要举出这样的急迫性、紧急性的事实信息,比如科学证明、医学证明、流行性疾病的传播规律证明、在该案中尸体的危害程度证明,对同类事情一贯的处理方式等等,如果被告能够举出有力的证据,信息提供得越充分,则越有利于支持自己的行为;如果不能或信息提供得越不充分,则越表明被告的行为比较武断,没有充分考虑。
三、行政法“价值权衡方法”的发展、批评与本文回应
在当代行政法解释学上,价值权衡方法一个最新近的理论运用就是德国学者主张的“多元主义的解释方法论”。这个观点主张“以问题解决取向”的论题学立场,强调在解决行政法解释的问题时,重要的是灵活的在各种解释、论证的理由之间进行选择和权衡,需要考虑多种体制与规范的特征来寻求最好的解决规范含义的办法。(1)法律解释需要考虑行政的能动性、行政的效率原则;(2)欧盟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3)法律解释要提出最好的个案中的利益平衡方案;(4)法律解释需要考虑法治国家当然包含的制度正义;(5)法律解释应当优先考虑最有利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法律观点等等[26]。通过解释方案的选择与比较,来最好的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法律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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