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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2015-06-11 02:0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 IAbstract II前言 1第一章  人权、财产权与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第一章  人权、财产权与刑事诉讼 2
一、人权 2
(一)人权的概念 2
(二)财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2
二、刑事诉讼与财产权 3
(一)刑事诉讼对财产权的保障性 3
(二)刑事诉讼对财产权的威胁性 4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与财产权保障 6
一、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问题 6
二、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与财产权保障问题 7
(一)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7
(二)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8
(三)审判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9
第三章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10
一、美国 10
(一)侦查措施的抑制 10
(二)裁判程序的保障 10
二、德国 11
(一)侦查措施的抑制 11
(二)裁判程序的保障 12
三、日本 12
(一)侦查措施的抑制 12
(二)裁判程序的保障 13
四、比较与分析 13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措施的构建 15
一、侦查程序保障措施的构建 15
二、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保障措施的构建 16
(一)撤销案件中的保障措施 16
(二)不起诉中的保障措施 16
(三)审判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7
结  语 19
参考文献 20
 
摘 要
财产权不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其他部分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加强人权保障,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而且,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财产权的一面,也有对财产权构成威胁的一面,加强刑事诉讼法的财产权保障功能,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来侧重于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缺乏关注,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与有关涉案财产处理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现在,随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但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的保障仍然成为问题。在国外,由于向来注重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比较重视对财产权的保障,对财产权的保障要求被视为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审前侦查程序、公诉程序以及审判程序都比较注重对相关财产权的保障。目前,财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也应当体现这一点。为此,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经验与实践,通过限制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赋予涉案财产合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强化涉案财物处分程序的正当化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对财产权的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 财产权 涉案财物 保障 大学排名
 
ON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bstract
Property righ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human rights, but also is a very important guarantee to realize the other parts of human rights. Strengthen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oreove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not only protects property rights, but poses a threat to them. It should b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o 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f the guarantee on property righ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inals is emphasiz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but the guarantee on property right is usually neglected, which result in some problems that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nd the processing program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Nowadays, with the attention to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riminal procedure, the suspects and the personal rights of defendants are increasingly concerned,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property rights of related people. In overseas,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individual citizens has always been emphasized, so they all pay attention to it whateve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or the common law system countrie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i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due process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just because of it, pret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the procedure of public litigation and the trial procedure all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comparatively.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erty right has been emphasized more and more, so the design of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also present it.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we should endow deserved right with the property of lawful holder involved in case by using the valuabl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limiting the part of right of judicial office. Meanwhile, we shoul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criminal procedure by strengthen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measures procedure of property involved in case.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in involved cases; Guarantee
 
前言
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其受关注和重视程度远低于人身权所受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新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配套。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财产权的保障制度已初具规模,但碍于立法中有许多不利于财产权保障制度的规定,司法操作中对程序正义的掌控上不够科学,以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逐年迅速增长。如侦查中随意扣押犯罪嫌疑人甚至案外人的财产,在起诉与审判过程中,不经过正当程序就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等,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也可能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财产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视野下人权保障的不断强化、财产权保障的逐步加大,我们不仅应当在刑法改革中顺势而动,加强对财产权的保障,也更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加强立法,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被告人以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基于此目的,本文以下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财产权保障问题作初步探讨。
 
第一章  人权、财产权与刑事诉讼
一、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公元前496年-前406年)提出,人权的内涵在 17、18世纪的伟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后得到丰富和发展。时至今日,学界仍未有统一的人权概念,一般来说,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对人权的分类,人权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人格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权;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告知权;无罪推定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迁徙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参政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工作权;财产权;休息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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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1. 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财产权与人身权一样均是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与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的、主体对物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支配权。[1]财产权的存在,是以资源的稀缺为条件的:第一,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财产权构成了人生存之基础。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而财产权则是确保生命权的主要手段,因为人要维系其生命,就必须努力不断地从外界获取物质和资料,然而外界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却可能诱发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为避免这种纷争和冲突的发生,通过财产权的创设来确认和保障各人占有、支配其劳动成果的权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定分止争。第二,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之基础。首先,就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其次,就社会政治发展而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财产权同样是推动人们进行制度创新的助推器。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人们获得财产,并不是完全为了自私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产权,就窒息创新,导致浪费和懒惰。[1]
2. 财产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台湾学者陈新民先生曾指出“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必须依赖外界之物质,以维系其生命”。这种拥有、掌握外界的物质,就是所谓所有权制度的雏形。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也是生命权最基本的保障与公民个人自由的坚强壁垒。正因为财产权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政治功能,它成为其他政治权利孕育的温床。公民的其他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等的行使,皆以财产权得到保障为前提。在西方政治理论中,财产权被视为“最根本之自由”,认为“仅于其获得保障,不受独断之剥夺后,生命及自由始有存在之价值。”[2]同样清楚的是,财产的占有,促使人在思想上和精神上要求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财产权在对抗国家权力侵犯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独有功能,与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相契合,被誉为宪政民主的基石,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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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与财产权
(一)刑事诉讼对财产权的保障性
刑事诉讼法一直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的施行法”,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然担当着守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任,其中当然包括保障公民财产权。刑事诉讼的广义之说是指所有以落实国家刑罚权为目的的活动,不但审判阶段包括在内,而且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均被纳入其中。[3]诉讼作为一种机制,乃公力救济之一种。“公力救济”一词与“自力救济”相对称,含义是“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力以救济之方法也” 。[4]诉讼是国家专设的裁判机关对产生了纠纷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依法律授予的权力加以调整,避免因私人报复而产生冤冤相报之残酷、混乱之局面。国家理性地将刑罚权收归国家加以垄断,即“刑罚之权力,唯国家方得行使之”。[5]国家垄断了刑罚权,就要负起相应的义务。正如德国学者罗科信所言,国家因拥有此独占的刑罚权,禁止私仇私了,也因此负担起了三项义务:一是承担保护国民的义务;二是设立国家对违法者进行侦查及审判之法令;三是经由诉讼之终结确定来实现法和平。刑事诉讼一大功效便是行使国家刑罚权,通过惩治犯罪来履行对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侦查机关有效的行使侦查权,及时对案件进行有效的查处,通过对涉案财物的搜查、扣押和冻结保证了财产存在的稳定,使国家公民的财产权受侵害得到相应减小和有效控制,审判活动后的裁决又给出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同时对犯罪分子科以财产刑亦是对财产权的合法有效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力度的加大,针对财产的犯罪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大量经济犯罪(行受贿、毒品犯罪)的涌现给公私财产权带来严重威胁,只有通过刑事诉讼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的惩处,才能切实保障财产权。
(二)刑事诉讼对财产权的威胁性
刑事诉讼不但结果以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剥夺为内容,而且诉讼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运作也往往与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直接相关。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一旦超出了相应的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均会受到严重威胁。正如如莎士比亚所说“一条狗有了权,人也得服从它。”[1]国家发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行使和运作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强大的国家权力极易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重大威胁和直接侵犯。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显然,国家更为强大有力,手无寸铁的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在刑事诉讼中必然面临着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存在着被侵犯的可能。首先,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使命,而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发现实体真实。为查明案件真相、保全证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有时必须指向被追诉人的财产,例如搜查、扣押、冻结等,这些强制处分行为的实施都是以限制公民财产权为对象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但并非完全不可限制。从公法原理上讲,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正当的。“宪法承认公益和私益之间的权利行使,若任凭人无限制的行使基本权利,一是会影响社会其他的法益、故须予适当的限制”。[2]侦查机关为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行为限制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虽然符合公法原理的,但是由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这些强制处分行为一旦越过合理的限度,就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其次,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对刑罚权的掌控必然涉及财产权被侵害的可能。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刑罚是责任非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刑罚根据与其所剥夺的权益的关系,可以分为剥夺生命的生命刑,剥夺自由的自由刑以及剥夺财产的财产刑。财产刑,不论是罚金刑,还是没收刑,都是以剥夺被告人的财产为标的,执行财产刑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造成减损。由于财产刑罚的适用将导致犯罪人权益被限制和剥夺,为防止刑罚权的肆意滥用,保障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刑罚的适用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控制,未经正当、合法的诉讼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科处其它刑罚。这是因为,正当程序本身是致成实体公正的常规机制,只有经过正当、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保证刑罚适用的正确与准确,才能“获致一个依照实体刑法的正确裁判”。[1]财产刑的适用也是同样,一个公正的诉讼程序是确保财产刑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但是由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一旦出现权力滥用违背程序公正的要义而违法适用财产刑,那么就可能侵犯犯罪人的财产权益。另外,一些以剥夺公民从事某项职业的资格的刑罚,即所谓资格刑,由于其适用的法律后果将剥夺被告人的职业资格,而在现代工商业社会,职业是公民聚财谋生的手段,剥夺其职业资格,就等于是剥夺了公民通过职业获得财产的权利,将直接导致公民财产利益受损,因此,这一类资格刑的适用也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过滤。如果未经正当程序即判处被告人资格刑,也可能损害其财产权。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可能与公民的财产权产生尖锐的冲突。由于自近代以来,财产权在规范和事实上都已经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如何衡平国家权力与财产权的这种冲突,就成为刑事诉讼的根本性使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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