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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1)(6)

2015-06-15 01:05
导读:及。 (36)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关于证据规定的法律条文。 (37)[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38)同

及。 
  (36)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关于证据规定的法律条文。 
  (37)[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38)同上。 
  (39)关于我国法院系统量刑改革的缘起,参见前引⑶。 
  (40)前引(37)。 
  (41)前引⑴,第498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58页。 
  (43)前引⑴,第524页。 
  (44)参见前引⑵,第437—438页。 
  (45)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1页。 
  (46)前引⑾。 
  (47)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9年5月至9月分别在上述两地针对刑警、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被告人或服刑人进行了部分访谈和整体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当地的量刑情况进行了调研。刑警、检察官和刑事审判法官参与了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证明标准的问卷调查。 
  (48)参见张先明:《量刑规范化即将全面试行》,《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日,第1版。 
  (49)R.Peter Anderson在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李玉萍:《规范和公正:量刑改革的不懈目标——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9日,第5版。 
  (50)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149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257页。 
  (51)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做法是,将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视为主要事实,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视为非主要事实。参见罗治华、凌旭:《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疑点证据如何认定》,《中国审判》2007年第10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52)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大学法律系1998年版,第44页。 
  (5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54)同上,第128页。 
  (55)参见张明楷:《“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 
  (56)同上。 
  (57)前引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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