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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包括:已经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和宣告破产后管理人通过行使财产请求权将要取得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财产。具体地说,破产财产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已经为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所占有、支配的财产;二是无权占有人主动交回或经管理人行使财产请求权取回的财产;三是原与他人有争议,在破产程序中经民事诉讼被确认权属并已实际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移交管理人的破产财产,原本属于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所有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物权和其他权利的客体。在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权被剥夺,必须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其财产,破产管理人具有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清理,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他人主张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可以以民事主体资格参加诉讼。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债务人可行使的一切财产上的请求权。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如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都可能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可能成为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有着重要的关系。首先,破产债权的形成与破产财产有的存在直接的关系,有的只是间接的关系。如债务人于破产前购进的原材料,货款未付清,存货已经成为破产财产的,这就是直接的关系。如购进的原材料已经用完,而未付清货款的,这种债权与破产财产是一种间接关系。其次,破产财产价值的数额,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运作能否顺利进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即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的清偿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再次,破产财产数额的多少,关系到不同顺序债权的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有剩余,再按清偿顺序受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二)担保物权与破产债权
担保物权是以物之交换价值为保证债的清偿而设定的优先权。这是债权人对他人所有物价值上的支配权,是一种他物权。在我国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作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分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在担保债权额度内,对变卖担保物的价值取得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担保债权额的,则将不足清偿部分债权额按普通债权申报。如担保物之交换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将担保物超过债权额部分的价值,纳入破产财产。所谓“在通常情况下”,这是因为我国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在特定情况下,设定了附条件的限制。对此,前文已作过叙述。另外,担保物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普通债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上的概念,担保债权是债权法上的概念。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为保障债的清偿设定了担保;不同点是:内容上有差异。担保物权所设定的担保仅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形式;而担保债权所指的担保,既包括物的担保,即抵押、质押、留置;也包括人的担保,即保证;还包括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只有担保物权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和定金担保形式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与物权关系的特点
债权和物权或物权关系之关系,在企业破产程序的作用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综合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关系上的确定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物权或物权关系与债权的关系是确定的。破产财产大都属于物权之客体,但作为物权,就必须具有物权的主体,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⑦],而破产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管理人则具有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但没有物权法意义上物权人的全部权能,充其量只能算是准物权人。无论管理人作为物权人还是准物权人,它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只能是用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只能用于履行清偿义务。而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任何财产上的义务。
2、地位上的从属性。破产财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负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理破产财产为破产偿债作各种服务。而债权人主要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其债权的求偿权。债权人行使的债权和管理人行使的准物权,地位上表现出明显的从属性。因此,从清偿破产债权的角度看,持有破产财产的准物权,劣于以破产财产为偿债标的的债权。
3、程序上的终结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其接管破产财产开始,到破产终结,并处理完相关善后事务即告结束。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活动,是从申报债权开始,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告终。无论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如何,债权的行使都将最后终结。不存在程序上的重复。企业破产程序,不仅要消灭债务人的财产权及其法人人格;同时,还要消除债权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使破产人的清偿义务和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以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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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211页。
②《物权法》第170条。
③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改版,第299页。
④高富平著:《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95页。
⑤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改版,第235页。
⑥董万程:《论物权与债权关系的发展趋向》,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77页。
⑦董万程:《论物权与债权的发展趋向》,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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