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民事案件开庭后,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及时当庭解决程序上的问题。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在庭审中首先应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诉讼前置程序、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审理,一经发现案件存在上述程序问题,应当当庭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及时审结。(2)时效问题。因为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有起诉讼权,但却丧失了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当事人一但提出诉讼时效,应当首先引导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如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较为充分,应当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适时调解。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其重要性,一是可缓解当事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能和睦相处,二是可以更好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可直接进行调解,不再进行下面的辩论和其它诉讼程序,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处理。(4)当庭判决。真正要做到当庭裁判,并非易事,法官至少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驾驭庭审的能力、对证据的采信及其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当庭裁判率。
五、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
简易案件的速裁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和事实清楚,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一般来说,立案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各民事审判速裁庭处理,速裁案件均适用《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及采用简便的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同时使用简便的格式化诉讼文本,速裁庭原则上以调解结案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
速裁程序尚处于探索阶段,且自身也存在不足。首先,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其次,速裁程序缺乏程序的强制性。程序法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而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
六、积极探索审判专业化分工
现代化意味着高度分工,高度专业化。从民事审判的分工来讲,专业化程度越高,就越接近现代化的审判方式。同样都是法官,有的法官比较擅长办赔偿案件,有的擅长办婚姻家庭案件等。根据完善、调整、优化、提高的原则,按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全院设置专业审判庭,然后在各专业审判庭内按受案类型将庭内审判资源再一次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处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审判专业化分工对法官的素质、现代的司法理念、职业素质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七、调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有着优良传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抓调解工作,是因为它是法治社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法官图省事,不做说理服判工作,不做调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后造成了上诉、申诉和上访的案件增加。多数法院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中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物,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国内外司法界普遍认同,并被称为“东方经验”。
八、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问题列为重点调研的课题之一。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必须进行修改,这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庭审方式由过去传统的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审问式”,改变为主要体现当事入主义的“诉辩式”,这无疑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历史的进步。2000年10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制定与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完善当事人举证时效,规范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准确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调取和采信规则,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等等。审判方式改革的这些要求,应当反映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来,以促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结束语
中国的传统司法不太专业,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太注意司法的形式。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与民众的亲和。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都涉及司法的过分专业化问题,它最大的弊端是脱离民众,所以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拉近高度专业化的司法与社会、民众之间的距离,使得司法跟民众更亲和。所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司法的彻底否定,而是有继承也有反思。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