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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1)(2)

2015-07-29 01:19
导读:2、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提起法官金桂兰“断案”,大家十分佩服。这个佩服,缘于她有一手调解的“绝活”。十几年来,在金桂兰审
 

    2、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提起法官金桂兰“断案”,大家十分佩服。这个佩服,缘于她有一手调解的“绝活”。十几年来,在金桂兰审理的1000多起案件中,90%以上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到底她有什么“绝招”,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呢?“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强行判决,当事人就该结仇了,讲明了理儿,帮他们把疙瘩解开,多好啊!我的‘绝招’就是诚心、耐心和热心。将心比心,一切就好办了!”金桂兰道出了高调解率的秘密。

    这些优秀的法官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中可以总结出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一些运用方法:

    (1)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深刻把握。目前,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具有复杂性,包括合法动机和非法动机;可变性,随着诉讼的推进,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随机进行转化;冲突性,包括认识上冲突,如对诉讼标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产生的认识冲突;或利益上的对峙和权益上的排斥,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对立。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针对这些冲突类型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诉讼参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才能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

    (2)明察秋毫,洞若观火,随时发现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破绽。鬼谷子说:“人言者,动者,已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应必出。”⑥意思是说:别人讲话处于动态,自己沉默,处于静态。所以,要根据别人的话来分析他的辞意。如果别人的话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反过来诘难他,那么对方,必定有应对之辞。即要及时抓住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地方,通过积极、含蓄的言语暗示,用间接的口气批评不实陈述的当事人,把他们引到正常的诉讼心态上来。

    (3)与当事人共情。共情(EMPATHY),指的是一种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对于共情,许多学者有着精辟的阐述。Mayeroff (1971)认为,共情就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⑦。共情,是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基础,这是一个具有心理学家品质的优秀的法官的最高境界。

    (4)不失时机地针对性地运用心理学策略。例如,适时地运用行为心理学上的物质接受法(如递杯开水)、改变距离法(如拉近谈话距离)、变换环境法和社会心理学上的增加氛围法、暗示法等策略来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和自认,提高法官当庭认证能力和案件调解成功率。 这里强调一下暗示法,所谓暗示,是指人或环境以不明显的方式向人体发出某种信息,个体无意中受到住处的影响,并做出相应行动的心理现象。暗示是一种被主观意愿肯定了的假设,不一定有根据,但由于主观上已经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竭力趋于结果的内容。暗示包括积极暗示和消极暗示。同样有半杯水,消极者说:"我只剩下了半杯水。"积极者说:"我还有半杯水!"同样情况,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生态度与价值判断,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自我心理暗示。

    留心过第三届世界杯女足比赛吗?看台上打出"中国女足必胜"的横幅,是球迷对中国女足队员的暗示,让队员们增添取胜的信心;而开赛前,女足队员肩靠挽成 一个圆圈,大喊:"中国队,加油!加油!加油!"则是女足姑娘们给予自己的心理暗示,从而以最佳的状态、饱满的激情投入角逐。中国女足凭着精湛的球技,更靠良好的心理——顽强的斗志和临阵不乱、有条不紊的整体配合而赢得辉煌,也赢得了人们的爱戴。辉煌之后归来,以孙雯为代表的女足姑娘们所表现出的不骄不躁 的"平常心",更显出令人景仰的大气。 笔者回想起以前接触的一名法官,在一次庭审结束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说了一句话“当事人打官司,全凭证据。没证据,就得败诉。”结果引来了当事人的不满,马上说这名法官不公正,请求他回避。当时分析法官说得话也没错,谁主张,谁举证,没证据,就很可能要败诉啊!可是现在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无意中这个当事人得到了消极的暗示,他认为法官说他没证据,即他要败诉,所以引来对法官的不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多使用积极的暗示,少使用或不使用消极的心理暗示。已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规则限制。实践中,法官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难免操作不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为此,必须引入一定的规则予以限制。笔者认为这些规则应是:一是要中立、公开;二是要正确引导,而不能误导;三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四是应当遵守“不单独接触”的原则,注意暗示的场合和时机,例如应在法庭小结过程中、在质证过程中或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及在发现诉讼参与人陈述有矛盾的时候或者在诉讼参加者在案件关键环节的陈述含糊其辞的时候及时运用;五是注意不要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不能随意侵犯其心灵空间,同时还要因人而异等。

    四、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一些有益尝试。

   (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了缓解来访者情绪,缓和其心态,体现人文关怀,在立案大厅里播放一些轻松优美的音乐,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当事人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诉讼。

   (二)测谎技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积极意义。所谓测谎技术,就是借助专门的测谎仪器,由专业人员对被测试人在陈述事实或回答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指标,进行跟踪、记录、观察和分析,以同步了解被测试人的心理状况,并根据这些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最终得出被测试人在陈述或回答时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目前,测谎结论尚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被使用,但我们还是应当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虽然测谎技术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但法官判断案情也不会仅仅依赖测谎结果,而是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判断。对于法官而言,测谎结果仅是一个间接参考,法官有权对其判断,自由裁量是否采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审判,经过实践发现,法院使用测谎手段可以进一步证实已有证据的可靠性或者补充判案的证据,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人员的审判信心。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发现疑点,因而在决策时会出现心理上的动摇或信心不足,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心理冲突无法解决,自己的疑惑也得不到证实,在使用测谎技术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大部分也可以得到解决,如果测谎结果与审判人员的判断一致,则可增强他的信心,促使尽快决策,迅速处理案件;如果测谎结果与审判员的判断相悖,则也能促使他重新认真审查全部证据,从而作出相应的考虑,因此,测谎技术的使用,为审判工作建立了一个支持系统,增加了信息量,提供了决策依据,提高了审判工作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把心理学引入审判实践。通过组织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开展趣味活动等,大力开展法官心理引导、心理培训,帮助法官化解各方面的心理困扰,对提高法官队伍心理素质和办案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官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该院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共性特点和规律,提出了在调解中“会感受、会倾听、会沟通、会说理”的“四会”调解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案件调解结案率大幅上升。

    五、有关司法心理学应该加入法官培训教材。

    法官法施行以来,法院实行了对法官的定期轮训和续职培训的制度,但是有关教材,编写不够全面,笔者建议将有关司法心理学内容写入法官培训教材或列入培训范围,以求司法心理学在审判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束语: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责任尤其重大,如果法官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和一定的规则下能够将心理学方法在民事审判中充分地运用,那么,无论对司法的过程还是对裁判的结果,都会充满亲和力,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目前,虽然学界一些心理学家已关注民事司法领域,但是实务界还缺少较多的回应。本文能唤起更多的实务界人士从司法心理学角度审视民事审判,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人性化,也就达到本文的写作目的了。

参考文献:

①徐伟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批1版,第134页。

②宋绍青:《法院如何做好涉案信访工作》2005-3-12 19:45:49

③伯尔曼著、梁治平译《宗教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103页。

⑤〔美〕Lawrence S?Wrightsman著,吴宗宪 林遐等译《Forensic Psychology》(司法心理学)中国轻工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第14页。   

⑥《鬼谷子》〔战国〕杜栩撰,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⑦贾晓明:《共情的理解和适用》2004年10月。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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