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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申请权之诉权化构造(1)(3)

2015-07-31 01:07
导读:再比如,关于再审申请的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再审的申请书不规范对再审的形式审查影响很大。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就有必要对申请书的

    再比如,关于再审申请的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再审的申请书不规范对再审的形式审查影响很大。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就有必要对申请书的内容和书写予以规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原生效裁判的时间、案号、要点;要求再审的意思表示;请求再审的事由及相关证据名称;历次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如有新证据,应提供新证据的目录、名称、来源及新证据的复印件;等等。

    此外,编立案号、再审申请对象、再审事由包括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审判组织、回避制度、听证程序规范、审理笔录、终结审理的情形、审理期限、结果处理等,都应当在程序中有所规定,以体现出程序的合理性、有序性、完备性和逻辑性。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如果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应予受理,使之成为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到按照诉权化改造后的程序继续进行实体性审理。一般起诉所要求的,是当事人主张成立的根据,当事人在起诉时,即使没有实体上的理由,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求,一审程序就应当启动[22]。

    只有通过构建一种相对完备的、公正的审理程序机制,才能弥补诉讼程序的缺失,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实行再审申请权的诉权化改造。当然,作为一种非常救济途径,在设计再审程序的发动方面,应当慎之又慎,不可滥用。否则就会造成非常救济途径替代通常审级构造功能的局面,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甚至危及国家的整个审级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都对再审制度规定严格的甚至苛刻的适用条件,尽力将这种非常救济途径控制在“极端例外”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规定严格的再审事由,尽量使其成为一种“备而不用”的制度。[23]笔者认为,对申请再审权进行诉权化构造的结果,必然与这一要求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而且,这样一种设计,必将为确立规范性的再审诉讼程序打下基础,至少会在探索改革再审制度的道路上,向再审之诉的总体方向迈进一步。

注释:

[1] 参见亓荣霞:《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4月第21卷第2期。

[2] 汪建成 王靖红:《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专论》,群众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3页。

[3] 虞政平:《我国再审制度的渊源、弊端及完善建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52—53页。

[5] 潘永隆 李春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454页。

[6] 周道鸾:《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二版,第307页。

[7] 杨集跃 杨永华:《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兼谈申诉问题的理性解决》,《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8] 章武生:《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9] 褚红军:《审判监督制度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10] 王秀叶:《论审判监督与再审的分离及再审审判权的回归》,《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90页。

[11] 所谓程序刚性,是指法律关于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规定都应当是严肃的、权威性的,诉讼参与者不根据规定行事就会有特定的不利后果对其进行制裁或者惩戒。江伟 杨剑:《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与程序刚性》,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

[12] 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法学》2000年第2期;陈学芹:《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法定化》,《人民司法》2003年第3期。

[13] 所谓再审之诉标的“一元论”,是指法院在审理再审诉讼有无理由阶段,不能认为其有独立的诉讼标的,而应将再审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诉讼标的就是原确定判决的诉讼在审理时的原诉讼标的。所谓“二元论”,就是认为再审之诉有两个诉讼标的,其一为附有特定再审事由的废弃原确定判决之声明;其二为原诉讼之诉讼标的。参见于海生:《论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7卷第2期。

[14]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15]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1页。

[16] 拙文:《我国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比较研究》,《审判研究》2005年第5期。

[17] 拙文:《论抗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分离——改造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思路》,沈德咏主编:《审判监督指导》2004年第4辑总第1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32页。

[18]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543页。

[19] 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3页。

[20]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95页。

[21]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22]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3页。

[23] 谭秋桂:《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于制度重构——以救济型再审制度的确立为中心》,载《月旦民商法研究[民事诉讼法之变革](6),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9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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