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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存条件,为子孙后代造福
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是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又一突出表征。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反过来,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实已经证明,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从环境伦理的角度看,保护环境、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同时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问题,首先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和谐。发生于!‘世纪后半叶的人与自然之关系的总体性危机,是人类沿着工业文明的轨迹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工业文明的价值指针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自然被演绎成僵死的原料仓,毫无内在价值可言;人的使命就是去征服和占有自然,使之成为人类的奴仆。作为人类中心主义内核的世俗人本主义,则把人完全理解为一个受其感性欲望驱使的“奴隶”,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使这些欲望得到满足。既然文明的指向是使人的欲望得到满足,那么,提高人类征服和掠夺自然的能力,使人们越来越膨胀的欲望得到满足,便成了近现代文明的基调。
然而,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不受限制的欲望无疑是贪婪的同义语。相对于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言,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任何进步都不过是杯水车薪。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自然(以便使人的无穷欲望得到满足)视为自己的价值圭臬,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使生态环境得到有益的改善:
(1)人的欲望是没有底线的,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某些人总是会不遗余力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和掠夺,以此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在科学技术非常落后、不发达或者比较低下的情况下,获得等量的利益所需要耗费的自然资源比使用先进的、发达的现代技术要多得多。这种现象必然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排除了那些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使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得到提高。
(2)对于诸如河流的治理、排污量的控制、污染环境产品的淘汰等问题,都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为了控制或者淘汰制冷设备(如空调等)所用“氟利昂”,就是采用新的替代物予以解决的;又如,洗衣粉中的磷成分是造成水污染的一大源头,现在也基本解决。先进技术的发明与实施,都需要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当然,要完全、彻底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需要全社会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3)无论何时何地,人类的生存是第一位的,决不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来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开发新的能源、寻找新的替代物是刻不容缓的第一要务,因此,需要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
四、结语
尽管我们已经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制度是具有伦理性的,但是,仍有许多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最缺乏人文精神的,是违反伦理道德的。例如,美国有些学者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时尖锐地批评说,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阻止人们对已经公
开之信息的使用、传播和研究,妨碍了人们对先进技术的吸收与改进机会。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对弱小国家进行资源、财富的掠夺。当不发达国家或者最贫穷国家的人们需要医治某种疾病时,因为没有钱买不起发达国家受专利保护的药品而造成许多宝贵的生命夭折、死亡,这就是最不人道、最不道德的。
然而,对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理解应当是辨证的,多角度和多层面的,在看到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积极面的同时,应当检讨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消极面;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消极面的过程中,更应当肯定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积极面。否则,过分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积极面,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甚至可能会加速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异,最终真的可能出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死亡;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消极面,虽然可以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崩溃,对知识产权自身的发展将造成致命的障碍。
因此,关于知识产权的伦理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1]e Santiag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mmpany-University Relationship,
[2]e Markus Krummenacker: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stified?
[3]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9] See Paul A. David: The Evol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s and the Panda‘s Thumb, This paper has been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the Meet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ssociation in Moscow24-28 August 1992.
[10] See Daniel J. Gervai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CHALLENGES FROM THE VERY OLD AND THE VERY NEW,
[11] 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2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第2条第8款的规定。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编 《知识产权现行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691页。
[12] 参见拙文:《知识产权理论法哲学反思》,刊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3] 参见王建武 刘巩 高健生:《试论以人为本》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4] 巫继学:《以人为本范畴的政治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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