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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寻求平衡(1)(2)

2015-09-12 01:32
导读: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法官应当在冲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立场及姿态,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抱有偏见和歧视
 

    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法官应当在冲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立场及姿态,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抱有偏见和歧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有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言词、行为和态度。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成为令当事人信服的公正的裁断者,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当事人的认同。

    其次,要建立正当的程序。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性地参加正当的程序,可以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参加判决的形成过程,并对判决的形成发生现实的、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从而对审判产生认同感。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出争议的事实以形成审理的对象,提出证据资料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给予一定的协助,告知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权利,包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请求鉴定、勘验,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进行质证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告知当事人需要搜集和提供哪些证据,同时保证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且受到法官的同等对待。

    这样一来,尽管事实的真伪最终要由法院裁判来认定,但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资料却要由当事人来提供,若当事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使法院发现真实,他无权指责法院,而要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已被赋予主张、举证、质证、补充证据、辩论的机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即使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经历的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同,但当事人仍然会认为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会理解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自行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正是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所在: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满的结果――因为他确信自己在诉讼中依法获得了充分的机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公正地据此给予审理。

    法官的中立和正当程序可以消除合理怀疑和吸收不满。程序可以视为审判的外观形式,是人们评价审判的一种重要视角。当当事人和公众从程序角度来评价判决时,如果法官不能坚持中立,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审判不能公开,则审判至少在外观上就已经显得不公正了,如此必然导致当事人及公众对审判的合理怀疑和不满。在判决本身的正确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这种怀疑和不满将更加强烈。法官中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公开审判可以使审判呈现出一种公正的外观,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是由公正的法官以公正的方式审理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他们的合理怀疑并吸收他们的不满。虽然就那部分判决的正确性本身存在争议的案件而言,正当程序并不一定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判决的信服,但是审判通过正当程序呈现出来的公正外观至少可以使其怀疑和不满失去充分和直接的依据,使他们不得不接受判决或者不对判决表示明确的反对。

    法官的中立和正当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和公众理解判决。公开审判对于当事人及公众理解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诉讼资料和判决依据的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开进行以及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都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使判决更加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理解。此外,让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意味着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直接置身于程序的运行当中,自然也便于他们理解审判。⑤

    综上所述,法官的中立和正当程序的建立是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实现平衡的路径之一。

①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②刘光:《法律真实性和形式合理性》,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

③参见:《民事证据法:程序与实体的交汇》

④霍海红:《证明责任:一个“功能”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⑤翁晓斌:《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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