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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现实条件,笔者认为,在起诉受理阶段,设置一定的过滤机制是有必要的,因为在探讨如何周全保障民众正常行使诉权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司法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构想
笔者对于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过滤不具备诉讼要件的起诉,并赋予该程序审查诉讼要件、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
1.以当事人提交诉状为受理程序的起点,同时强调法官对明显不具备诉讼要件的起诉的释明义务。现行立案审查制度之所以会引起“诉讼前程序”、“灰色程序”的质疑,[14]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递交起诉状实际启动了审查起诉的职权行为,且由于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不分,已经涉及了部分实体审理内容,另一方面,由于还没有立案,诉讼程序又被普遍认为还未开始,从而在观念上否定了审查程序的存在。这的确是一个悖论。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承认当事人起诉行为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效力,将审查受理程序纳入诉讼程序中。笔者认为,在理论和实务上,有必要将“立案”与“受理”两个概念区分开。“立案”指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将其收下并登记,准备进行审查的行为,这个行为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行为,仅仅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收到诉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使用“登记立案”的概念。法官只需对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及是否预交诉讼费进行审查。同时,必须强调法官对于明显不具备诉讼要件的起诉的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支出。
2.按照公益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将诉讼要件划分为绝对诉讼要件和相对诉讼要件,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方式。在大陆法系,诉讼要件分为绝对和相对两种。绝对诉讼要件是法院依职权应当审查的要件。一般而言,根据诉讼要件内容可分为三类:(1)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包括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民事审判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包括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诉讼能力等;(3)有关案件或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包括不受既判力约束、不处于诉讼系属中、具备诉的利益等。相对的诉讼要件只有被告提出异议时才予以考虑,主要有: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等。[15]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对诉讼要件进行划分,对于绝对的诉讼要件,法院应以公益维护者的身份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和探知。对于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诉讼要件的审查,如管辖权的审查,应贯彻辩论原则,保障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权利。对于相对的诉讼要件,则应避免主动审查。根据诉讼要件具体情况,应允许法官灵活采用开庭审查和书面审查方式,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诉讼要件的审查原则上于受理程序中集中进行,审判阶段发现不具备诉讼要件的,仍可依职权裁定驳回诉讼。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如果纠纷根本不具备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对纠纷作出最终的实体处理,则根本没有必要让纠纷进入审判程序,进一步耗费司法资源,因此,确有必要尽早确定纠纷是否具备诉讼要件。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相对简单,有一定规律可循。建立相对独立的受理程序,就是要实现诉讼要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过滤绝大多数的没有必要作出实体裁判的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为诉权的行使提供较为周全的程序保障。当然,如果直至审判阶段才发现不具备诉讼要件的,仍可依职权驳回起诉。
4.受理程序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和解撤诉、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经审查具备诉讼要件的,转入审判程序进行实体审理。不具备诉讼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当事人可以上诉。当事人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裁定准许而无需进行审查。当事人达成和解要求制作调解书的,经审查具备诉讼要件的,应予准许。
5.制定滥用诉权的惩罚措施。对于滥用诉权的起诉人,除应当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外,还可视情况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一项制度的好坏,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果,而并非理论基础是否周延。我国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改革仍处于初始阶段,任何方案都要密切结合司法的实际情况。本文只是初步的探讨,希冀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以早日拿出一个可行的改革方案。
注释:
[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64.
[2][德]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林剑峰,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2.
[3][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法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06.
[4]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3.
[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6-208.
[6]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Z].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2.
[7]张卫平.探究与构想[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44.
[8]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日本新民事诉讼法[Z].白绿铉,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8.
[10]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Z].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5.
[11]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6.
[12]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0.
[13]姜启波.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N].人民法院报,2005-10-19.
[1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6).
[15]劭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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