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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此种无效为不确定的无效,可经补正而为有效,与确定无效的行为相区别,因此,在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类型化后,此种不确定的无效便被称为效力未定,但所谓效力未定,系指该行为效力的可变动性,而并非指该行为在成立当时,其是否有效不能确定。
[27]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1980.
[28]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1980.
[29] [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0] [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1] [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唐晖,钱孟姗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
[32] [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3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6]日本民法则根本否认此种情况下的被代理人、被代表的法人属于有关通谋虚伪表示之效力规定所保护的第三人。
[37] [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唐晖,钱孟姗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
[38]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一房二卖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该项规定是对恶意串通之规定的一个具体运用。但一物二卖被规定为无效,从理论和实务上说,均不可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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