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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1)(4)

2015-09-18 01:00
导读:(五)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体系安排的设想 以上讲了将德国式民法典的物权请求权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转变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可行性,对此在

(五)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体系安排的设想

以上讲了将德国式民法典的物权请求权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转变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可行性,对此在民法典中怎样安排呢?笔者的初步设想是,民法典的最后一编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的最后一章为“侵权的责任形式与适用范围”。

第一节为“一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列举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关于侵权责任形式适用的一般规定,包括侵权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等。

第二节为“赔偿损失”,主要内容有:一、一般规定,包括赔偿的原则、赔偿的方式、过失相抵、损益相抵、损失的分担(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等。二、关于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其中规定一条:占有他人的物而不知为无权占有,因过错致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不赔偿不知为无权占有期间的收益。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三节为“其他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主要内容有:一、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各种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不问侵害人有无过错。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

结论

1.《民法通则》首创了民事责任制度,多年来实践证明是好的。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大厦是在这三块基石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已经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模式,并在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2.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理论上有根据,立法技术上行得通。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3.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论源于法律责任的义务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规定侵权责任的理论源于法律责任的后果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侵权责任。此二说各有道理,条条道路通罗马,建立我国的民法典体系,便于达到目的地。

注释: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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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2册?不当得利)[M].中和:兴丰印刷厂,19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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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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