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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破产的本质是救济,通常只有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崩溃的边缘时,才能求助于破产的救济。破产必须保持中立,它不是给予当事人在非破产中所有的全部权利,它的目的是控制财务恶化,并且尽可能以最大限度给予保护,它不能对经济损失造成的痛苦进行治疗,但会努力分配痛苦,以至避免个人遭受不应受的痛苦。[45]因此无论把破产制度作为体现经济竞争,优胜劣汰的要求,[46]还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做到有序和公平,[47]它终究是对现实资源配置的否定,是对现有利益平衡机制的破坏。债权人利益与其债务人利益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同时,也受社会利益之限制,最终还受债务人可分配财产的制约。这样在旧的利益平衡机制失去平衡时,客观上呼唤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破产利益制衡机制就成了新的利益平衡的缔造维持者。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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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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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永福,周贵莲。西方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84。
[7]蒋永福,周贵莲。西方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84。
[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想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124。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想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603。
[10]Paul.A.Samuels and William•;D•;Norehaus,Economics[M]fifteenth edition,(武汉大学内部交流资料),30。
[11]Paul.A.Samuels and William•;D•;Norehaus,Economics[M]fifteenth edition,(武汉大学内部交流资料),27。
[1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130。
[13]Brian.A.Plum.Bankruptcy and debtor/creditor[M].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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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rian.A.Plum.Bankruptcy and Debtor/Creditor[M].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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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何董华,周桂秋译。法律出版社,2000.28。
[21]竹下守夫。破产法的现代课题与日本破产法[R].(1995年5月5日访华讲话)。
[22]王卫国。破产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28。
[23]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
[24]Paul.A.Samuels and William.D.Dorehaus,Economics[M]fifteenth edition,(武汉大学内部交流资料),562。
[2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94。
[26]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
[27]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157。
[28]曹思源。破产风云[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228。
[29]曹思源。破产风云[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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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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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顾培东。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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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58。
[4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02。
[45]Brian.A.Plum.Bankruptcy and debtor/creditor[M].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40。
[46]曹思源。破产风云[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218。
[47]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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