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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2015-10-24 01:1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并不断

摘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己经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一。其体现出的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西方国家赞誉为“东方经验”。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研究,首先从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然后回顾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接着提出当前的司法审判中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正因其具有存在价值,才不能被削弱或者取消。而应当在在揭示现行调解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最后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改革观点,以期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应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和平衡点,从而树立了法律的极大权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调解制度 纠纷解决 调审分离 制度改革

On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目  录

摘  要……………………………………………………………………………… Ⅰ
Abstract…………………………………………………………………………… Ⅱ
前  言…………………………………………………………………………………1
一、调解制度概述…………………………………………………………………… 2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2
(二)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2
(三)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3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分析………………………………………………5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5
1、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误区…………………………………………………5
2、法律规定上的漏洞造成了当事人滥用反悔权……………………………………5
3、调解的监督机构不健全……………………………………………………………5
(二)实务中的缺陷………………………………………………………………6
1、自愿原则与司法强制性的矛盾……………………………………………………6
2、调解适用的范围过宽………………………………………………………………6
三、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与境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借鉴………………………………7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制度……………………………………………7
1、日本的民事调停……………………………………………………………………7
2、台湾的诉前调停……………………………………………………………………7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 ……………………………………7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8
1、英、美两国的诉讼和解制度………………………………………………………8
2、德、日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和解制度………………………………………………8
3、法国的诉讼和解制度………………………………………………………………8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10
(一)调解原则的规制………………………………………………………………10
1、确立自愿原则为基本原则………………………………………………………10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对调解制度合法原则的重新解读………………………………………………10
3、重新理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原则…………………………10
(二)构建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制度…………………………………………………11
1.建立民事诉讼调解书面申请制度………………………………………………11
2.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置法官以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11
(三)确定民事调解的范围…………………………………………………………12
(四)完善对民事调解的审判监督…………………………………………………13
结  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Abstract
The current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the tradition and was further improved, which has been one of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presents the value tendency of pursuing harmony, order and Stability which will play a great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strengthen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and realizing permanent stability of the nation. It is regarded as "the eastern experiences" by western country. Research on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this paper, firstly,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concept and properties of mediation system; secondly, reviewing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thirdly, presenting its existing value in current judicial judgement, which should not be weaken or abolish as its existing value. We should reform and perfect the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revealing its existing disadvantages and referring to relative systems abroad, meanwhile giving the suggestions and ideas for how to do it. At last, in order to searching the best consilience and balance between keeping the stability and the continuity of law and keeping up with the change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al development and its effects, we put forward our points of view of reforming medi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the view of practice, thus helping to build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pushing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forward smoothly.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Key words: Mediation System, Dispute Resolution, Separation of Mediation and Judgement, System Reform

前言
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法官主持下调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纷争的手段和方法。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称为“东方经验”。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法院曾长期采用调解型审判方式处理民事诉讼,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在过去很长的时间内受到立法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而且它还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虽然我国法院调解在很大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消除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过分强调调解的作用,也导致了一些负面效应,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调解时不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以及在调解中法律对法官的约束不够,从而导致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有鉴于此,一段时期以来,在理论界,对我国的法院明确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有的学者甚至要求取消法院调解。在司法实务界,一些法院调解结案率急剧下降,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虽然在司法实务界调解结案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结案的总量仍然占较大比重,所以,我们仍然不能忽视这一重要制度的存在。为了能更好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本文对我国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一些对调解制度改革的设想、建议,以期能使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断完善。

一、调解制度概述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调解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采取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调解制度的性质是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公权力来解决私权方面纠纷的性质决定的。[2]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构筑在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公权与私权基础之上,反映了诉讼民主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最本质特征;其体现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结合,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参与而完成的,具有互动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有权利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在自愿的前提下主持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的达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的,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点,才能够全面把握调解制度的性质。
(二)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调解的历史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3]
    我国的调解制度初始于解放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建立了调解制度,并把“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方针。[4]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事审判中仍然贯彻“调解为主”的方针。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即“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 之后,于1964年又制定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3月,将“调解为主”修改为“着重调解”,并把调解作为一项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91年4月,将“着重调解”修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从上述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在立法上对调解制度的反复修改,说明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们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表面上看似乎是有所限制和淡化,但这绝不是削弱和降低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不是一种否定,刚好相反,这种变化正体现了对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使之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在实际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的重要诉讼制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又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其简便、高效、经济的优点,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又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1、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调解制度在纠纷处理上具有高效的特点,它能够满足当事人对效率的追求。调解程序简便灵活,不如审判程序那样的严格,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时间,节省可观的诉讼资源。2、能够产生优异的社会效果。调解是当事人就其权利相互妥协和自由处分的产物,所以调解结果也最能反映当事人利益,最能接近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公平、公正。从当事人自身的角度出发,民事调解制度为其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极佳的途径,能最大限度地符合当事人的根本需求,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1]3、能够更加彻底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不仅仅要求对纠纷拿出一种处理办法,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实现的处理结果,即当事人能否实际履行法律义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而当事人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都能自觉地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通常情况下,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调解协议当事人都能地自动履行,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说:调解在实现纠纷解决的彻底性以及缓解法院执行难方面的价值上是不能忽视的。[2]4、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中,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调解奉行“和为贵”,将解决纠纷建立在平等、互相妥协的基础之上,不像诉讼制造不同的对立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后,防止纠纷蔓延,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同时调解以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为标准,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能够得到人们的确认并遵守,从而促进社会风气和道德的健康发展,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1]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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