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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
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 to be heard) 。[1]人们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2]
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
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程序通知权”,属于公民“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做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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