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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1)(2)

2015-11-23 01:06
导读:二、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主要原因 许多同志在分析制约民行检察发展、削弱民行监督影响力的原因时往往对外部阻力有较深刻的认识,而对自身存在
二、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主要原因

 

许多同志在分析制约民行检察发展、削弱民行监督影响力的原因时往往对外部阻力有较深刻的认识,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少反思。因此,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影响民行政检察监督效果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位错误使民行监督工作偏离了监督轨道。

一是工作方式不当,将刑事检察理念、工作方法带入民行检察工作,习惯于采用调查取证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及举证责任原则,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督职责不相符合;

   个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仅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不能实现抗诉,既然是申诉的案子,往往是有争议,比较繁琐的案件,当事人因客观情况无法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很重要的证据,法院又不去调查的,该如何办呢?

   二是充当当事人的代理人角色,绞尽脑汁替当事人找理由、寻证据,夸大其辞,甚至是无理狡辩,以致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在挑法院的毛病,刻意责难,和法院搞对抗,使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致使检察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三是受片面追求数量作为业绩增长点指导思想的因素影响,主要是上级院考核下级院,直接或变相给下级院下达办理抗诉案件指标,造成下级院为完成数量任务而滥竽充数不惜牺牲案件质量;四是抗诉的范围不够规范,对抗诉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上过于宽泛。

2.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是影响检察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民行检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准确地理解、运用法律和把握抗诉条件是抗诉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首先,实事求是地说,由于检察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总的来说是与法院相比要差,高素质的人才并不愿意到检察院工作,民行检察人员的工作实践经验与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相比还有差距,加上我们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与公诉工作、自侦工作相比也是不够的,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许多地方检察业务骨干也并没有被安排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而民事抗诉案件对法律知识及理论要求较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面较宽,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个别检察人员无论是知识上,还是工作经验上与实际工作有很大的差距,对确有错误裁判的案件,不能正确判断出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存在由于找不准抗诉理由而影响抗诉效果的现象。其次,对制作抗诉书说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掌握得不够,制作的抗诉书质量不高,存在抗诉理由表述不规范、层次结构不清以及法律文书各式制作不规范等现象,也直接影响到抗诉的效果。另外,还存在着滥用法律监督职权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也影响到抗诉案件质量的总体水平。

3.监督的方式方法没有到位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一是缺乏与法院应有的沟通的联系和交换意见。由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行,错案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原审法官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原审法院的利益,特别是抗诉案件的改变率直接表现为原审的错案率,降低错案率是审判机关追求的目标,而提高抗诉率乃至改变率是检察机关追求的抗诉目标。因此,由原审法院的上级院办理抗诉案件,其结果不仅反映了法官的行业利益,也反映了检察官的行业利益,针尖对麦芒,审判机关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行业的利益,从“维护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指导思想出发,造成出现“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消极局面和情况,使审判监督背离了其应具有的正常监督功能。因而,改变率的提高既有待于法官理性化的提高,也说明不能将监督工作简单化,应在抗诉后加强与法院交换意见。

二是缺乏适时向人大汇报反映的意识,从而失去借助人大来对个案支持公正判决的监督。

三是监督的手段单一。把抗诉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全部内容,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办案数作为考核工作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标准。监督的方式方法的简单化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造成的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而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

4.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查处不力,也是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

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利用审判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查处重视不够,缺乏针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具有发现难、取证难、介定难的特点来建立有效信息收集和强有力的查处机制,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不能为案件监督的顺利办结和维护司法公正清除障碍,打开通道,从而造成一些抗诉案件尽管说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仍不得到改判的现象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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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任你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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