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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必须要解决民行检察人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业务能力,从而在办案过程中明辨法理,对案件有着独到而深刻理解和判断能力。
1.树立正确的民行监督观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前提条件。
一是监督的目的要有正确的定位。民行抗诉的主要功能是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这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同时作为民行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不断增强信心,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出一批高质量和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知名度,为民行检察事业开辟出更加广阔的天空。
二是严格执行抗诉的条件和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检察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应是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审查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抗诉是实现检察监督权的方式,而民行检察监督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则是审判活动的司法公正性。由于个体认识的差异和局限性,要求每一份判决、裁定达到所谓绝对正确是不可能实现的,民行检察监督的重心应紧紧围绕审判活动公正性这一目标展开,把监督的注意力放在审判人员的民行审判活动上,而不应当过分苛求判决、裁定的绝对公平。因此,对于一些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或不足导致的判决错误,或者诉讼程序上的轻微失当,如果既未影响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严重影响当事人个人的实体权利,检察机关不应将其作为危害司法公正的错案加以抗诉。这些抗诉案件再审后,一方面支出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既未得到任何救济,还给法院留下了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是在故意找碴的印象,因而抗诉应注意考虑社会效果和利益平衡,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权威为宗旨,从而赢得社会公信力。
三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考核体系。首先,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无法控制案件数量。尤其是对于一审案件,在上诉程序完善,救济充分的情况下,这类案件的数量将不可避免的下降,仍依办案数量对下级检察院工作进行考评的方式将随着当事人上诉意识的加强而难以为继。其次,在办案数量不可知的情况下,为确保案件数量,往往只能牺牲案件质量,忽视检察监督的目标。再次,刻意追求办案数量,还可能产生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后果。因此,应当以案件抗诉质量为主要标准的考核机制,将抗诉案件改变率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起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权威形象。
2.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是增强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基础。
一是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有言道:不坚持学习的检察官就不是合格的检察官。故此应加强学习,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手段查找收集、积累相关资料知识,自觉努力造就自身成为一名爱岗敬业、学习型、创新型的检察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自身具备民行检察工作必须的法律知识的检察官。
二是开展每案一课制度。就是要善于对每办一个案件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尤其是对抗诉而没有被采纳案件的教训总结是十分必要的,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意在找出维持原判的原因所在,以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出现。
三是建立民行检察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一批法律理论水平高,对民事、行政法律熟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开展学习培训、考核成为制度并与岗位奖罚挂起钩来,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技能;其次,减少民行检察部门人员流动,保持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的稳定性,有利于办案经验的积累;再次,建立民行检察人员准入制度,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选配熟悉民商法律专门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
四是建立民行检察业务信息电子书库。由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督的审判业务的种类多、专业性强,审查的案件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上级业务部门有必要建立以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成功案件为主、为办案提供服务的民行检察业务信息电子书库,这是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的一个便捷而有效的途径。
3.增强抗诉书说理质量是提高民行抗诉案件改变率的关键和核心。
一是深化对改革说理作用的认识。抗诉书的说理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受诉当官能否接受监督的最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及其公众品评检察机关办案水平的“门扇”。充分认识关于提出抗诉书说理改革要求的重要性在于:既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掌握了全案的基本事实,求得案件事实使其恢复本来面目,又通过查阅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证实法院判决、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错误,在找准“抗点”和增强说理性上下功夫,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说明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所在之处,并准确多角度地阐明抗诉理由,从而体现“以理服人”的监督理念。
二是掌握制作抗诉书说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抗诉书是直接反映民行抗诉监督案件质量的书面载体,也是体现检察官办案水平重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文书。为此,办案人员应掌握制作当抗诉书基本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说理部分的基本结构,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对每一份抗诉文书都力求做到叙事明晰、详略得当、层次分明,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以保证抗诉书的严肃、规范和体现抗诉书的权威。
三是坚持集体论证的作法。鉴于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观点容易造成分歧,难以统一定论。首先,注重探索运用外部司法资源,实行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起参与案件讨论和“抗点”论证,进一步提高“抗准”案件的能力;其次,基层检察院与上级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两级院的承办人应一起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既能克服个体存在的局限性,又能集思广益,依靠集体的力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这三关,为高质量的抗诉说理新鲜出炉创造先决条件。
4.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是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一是庭前要与主审法官的沟通到位。由于法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度与目标奖金挂钩,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怕抗诉案件再审纠正后个人受到追究,影响庭室评先创优。因此,案件抗诉之后,不是坐观其变,而是积极主动跟踪问题,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意见,及时掌握抗诉案件审理动态,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经常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换对案件的意见,消除法官的对立情绪和认识上的分歧,避免因认识上的原因而出现的抗诉无效情况,也使主审法官感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抗诉是有理、有据的,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二是适时向人大汇报反映,争取人大支持。对于个别案件经与沟通协调法院而固执已见或是长时间不开庭审理的,经进一步证实确是裁判错误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可采纳的正确观点不予采纳,有维持原错误裁判倾向的情况,要适时将案件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支持,借助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利保证公正判决。
三是适当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民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而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监督方式,由于它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问题,人民法院容易接受。这样,不但能够加强检、法两家的协调,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效率,而且能够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俗话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利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是通过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既能减少诉讼环节和节约司法成本,缩短办案周期,也能满足申诉人急于寻求公正的意愿和避免申诉人因短时间内不能纠正错误判决而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实践证明,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便捷而有效的监督模式,它能使检法之间、政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是择机促成当事人和解,积极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民事和解是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但应注意民行检察人员不能作为主持和解的证明人。
5.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保障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的畅通。
一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现难、取证难、介定难等特点,建立信息资源互通与评估机制,民行办案人员要有侦查意识,注意在审查民行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发现能力。
二是按照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形成统一调配力量,合力攻坚,集中突破的办案格局,提高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侦办能力,为案件监督的顺利办结和维护司法公正清除障碍,打开通道。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和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惩治司法腐败的信心。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就要正视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孙子兵法?谋攻篇》云: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这句话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同样有借鉴意义,要想完成民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就要研究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水平,尤其是要保证抗诉案件应有的效果,要真正做到 “敢抗、会抗、抗准”,民行检察人员自身必须掌握抗诉的方法和技巧,此为“知己”,同时,要掌握法官包括被申诉人对案件事实的论点错误之所在和尽可能预测出现的新论点并作出相应防范,此为“知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应有的监督功能,并与审判机关形成良性的制约关系,为实现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李勇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其胜 ,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广西 崇左 5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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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任你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