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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1)(2)

2015-12-09 01:41
导读:第二、顺位和完善效力 1、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其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其效力还体现为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预告
 

    第二、顺位和完善效力

    1、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其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其效力还体现为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预告登记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经过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待日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条件成就而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作成之时。这样,预告登记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顺利的实现。

    2、完善效力:预告登记已经表现出将来权利的效力,比如在破产或强制拍卖中预告登记已经被当成将来完整的权利看待。

    3、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在相对人陷入破产时且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来,则具有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要求涂销预告登记。


    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生效的《物权法》来看,我国的异议登记主要适用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一般来讲应该包括以下几种:1、现房买卖;2、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3、预购商品房抵押及其转让;4、在建工程抵押及其转让。[3]


    五、预告登记的失效

    当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获得了实现或者该请求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时,预告登记自然失效。对此,《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相应也可以看出,无论预告登记是因债权消灭而失效,还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却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登记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名义人均有权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4]此外,预告登记除基于上述原因失效外,还可因权利人的抛弃而失效。当然,在正常状态下,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后,预告登记自然失效。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结语

    预告登记可以保全债权请求权,并保全其顺位,还有破产保护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使得债权物权化,巧妙综合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的预告登记制度完美地平衡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在新出台生效的《物权法》中已经有明确表述,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更应将其作为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详加表述。


    注释: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2]房绍坤:《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3]刘生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创设[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

    [4]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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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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