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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1)网(2)

2015-12-10 01:08
导读:(三)造成缔约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
 

    (三)造成缔约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损害是指财产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通常有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区别。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它是缔约一方享有的不受缔约他方和其他人侵害的人身权益和现有财产。履行利益是谓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获得债务履行所存之利益,亦称为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之利益。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亦称为消极行为上之利益或消极契约上之利益。[7]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因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成立并生效,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尤其应当指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予信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方的利益丧失。如果从一方的予信行为不能对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产生合理的信赖,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外,如果仅有一方的过错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亦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各个客观现象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缔约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内在的联系,行为人才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如果行为人违反先合同的行为与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即使缔约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行为人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本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适用情形:

    (一)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成立,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般来说,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到达时间。司法实践中,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七种:

    1、一方违反初步协议或允诺,双方在缔约磋商中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初步意向,但未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记载与确认,一方违反缔约双方在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或允诺中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要约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悬赏广告的悬赏人随意撤回广告或随意变更广告内容,致使因信赖其悬赏而作相应努力的相对人受到损失,悬赏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为了在维护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兼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约人对其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仍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两种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如果要约人违背生效要约,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受要约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恶意磋商,是指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普遍,但也并非鲜见。一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签订合同为名,于他人进行磋商,以套取他人经营信息,或者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使对方丧失订约机会等损害了谈判对方的利益,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形一般可作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1)隐瞒己方真实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为达到订约目的,任意吹嘘,夸大其词;(2)对产品的隐蔽性瑕疵不予告知;(3)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故意不予正确告知。受害方因此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实践合同的当事人未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对合同的成立有特定要求,双方已经就合同实质内容协商一致,但一方因过错未实际交付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过错方应对信赖合同成立的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违反保密义务。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当承担不得泄露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由于相互的信赖,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对方,或对方在缔约过程中知悉了他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该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不会作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知悉者负有保密的先合同义务和不得不正当使用的义务。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漏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或准许他人予以使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对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亦不鲜见。司法实践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批准、登记等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在所附条件尚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时,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生效的,在合同尚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前,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缺乏生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以后,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但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缔约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

    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致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58条对此情形均作了规定。合同无效,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始消灭,但当事人双方毕竟进行了要约和承诺,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时,并不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当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故意过错,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过失责任。

    2、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上述合同均系受害方对过错方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的信赖,但因合同无效致使其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受害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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