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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由于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往往与行政垄断相交织,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定要有一个能担当反垄断重任的专门主管机关,这个机关不仅要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汇集多方人才以求业务能力精干。独立性要求反垄断主管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要保持高度的中立,超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涉,同时其组成人员的选任和免职要依法行事。专业性的要求乃是鉴于反垄断的任务非常重大,关系到国家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不仅要有法律专家,还要有经济学者,组成人员不仅要有理论功底,还要有工商业实务经验。我国《反垄断法》还在起草中,在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上更要有高起点,更要体现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不宜作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这是因为,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受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独立性无从谈起。对于我国还存在的行政性垄断附着于自然垄断问题,就更要切实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了。我国著名竞争法学者王晓晔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和有着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它应当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者德国的卡特尔局;该机构可以被称为“国家公平交易局”或“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但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审判的权力。[11]
(3)《反垄断法》应列举新的垄断行为类型。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后,其经济垄断行为不仅包括滥收费用、索取不合理高价、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强迫交易、拒绝交易行为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且还包括企业间通过协议限制竞争,通过企业合并限制竞争等行为。这些在《反垄断法》中都应规定出来。另外,在引入竞争的改革进程中,尤其要规制瓶颈垄断和交叉补贴行为。所谓“瓶颈垄断行为”,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利用其所掌握的供应网络和销售网络等具有瓶颈性质的基础设施,以达到扼制其他同业竞争者的行为。在电信、电力、铁路、航空等自然垄断行业都会存在瓶颈垄断行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电信、电力、铁路等部门的规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些部门的企业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电信、电力、铁路等这些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对瓶颈垄断加以规制,有利于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这些行业企业的竞争力。交叉补贴在垄断行业中经常存在,一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打败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的目的,大幅度地降低竞争性业务的价格,同时提高垄断性业务的价格,用以弥补竞争性业务的损失。这显然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从而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加强,使得原先形成的竞争结构有名无实。我国电信垄断企业的交叉补贴现象是很明显的。在制定《反垄断法》是一定要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禁止。
参考文献:
(1)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于良春等著:《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怀著:《自然垄断理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文学国著:《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李明玲:《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6)李晶、辛松梅:《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
(7)郑鹏程:《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8)孙晋、涂汉文:《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9)张国华:《浅析自然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载《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0)姜欣:《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再思考》,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3期。
(11)王新生:《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制》,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11月。
注释:
[1]孙晋、涂汉文:《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王晓晔:《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以电信业为例》,载《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参见孙晋、涂汉文:《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郑鹏程:《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5]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6]参见于良春等著:《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3页。
[7]参见姜欣:《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再思考》,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3期。
[8]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9]侯怀霞:《论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10]王新生:《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制》,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11月。
[11]参见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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