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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1)(3)

2015-12-30 01:14
导读:上述报道不仅误导了内地的一般公众,同时,还对海外舆论起了误导作用。如台湾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近年来大陆重婚纳妾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离婚妇

 
  上述报道不仅误导了内地的一般公众,同时,还对海外舆论起了误导作用。如台湾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近年来大陆重婚纳妾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不稳定诱发青少年犯罪等问题丛生”,“大陆人民婚姻关系中充斥着重婚纳妾、性别歧视、包二奶和婚外情等问题”[19]
 
  诚然,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在个别地区及个别城市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一方面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现象,另一方面又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要正确反映某一客观现象,必须用全面联系的观点来分析,仅从一个角度、一个侧面反映出的问题必然带有片面性,不能反映事物的全貌。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列在例示情形的首位,容易使人误以为中国大部分离婚都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这会使人产生疑问:中国婚姻家庭的道德是否已经沦丧?中国人的婚姻是否极不稳定?
 
  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依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像一些媒体和妇女团体渲染的那么严重,其中相当的现象描述和统计数字因有较大的水分而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据学者对城乡六千多位已婚男女的抽样调查证实,[20]大多数被访者对夫妻的相互平等、独立、信任、尊重、体贴、理解和幸福感的满意度打高分;在最近一年中没有出现与配偶分手念头的占89%,而经常有离婚意向的不到1%。只有4%的人否认“尽管有不如意之处,但夫妻还能和谐相处、白头到老”。平等、互信、和谐是目前夫妻关系的主旋律,经常吵架、动武、威胁离婚或自述夫妻感情已淡漠、破裂的比重甚低,大多数婚姻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稳定性。即便是出现婚姻关系破裂等不和谐之音,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即便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也只占很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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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徘徊于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之间
 
  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其实从深层次来说是反映了中国立法机关的婚姻家庭政策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离婚是不得已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离婚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对无过错一方的支持。虽然法律也允许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但是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得到对方宽恕或者自己认错愿改,则他的离婚申请一般不被准许。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评价和道德批判功能。而对以性格脾气、生活习惯不合等“无原则性分歧”提出的离婚,或因住房、病残一方安置等困难暂难解决的案件,法官做出离婚判决是非常迟疑的,只要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大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只好等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21]也许这就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思想。
 
  《婚姻法》第32条之所以徘徊于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或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之间,还归因于许多人对离婚率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担忧。很多人直观地认为,离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财产纠纷、子女问题甚至由感情纠葛的暴力事件等,于是就得出结论:离婚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只是一种直观的臆断,没有任何科学统计数据作为依托。
 
  以人们最常说的子女问题为例,有人往往以离婚家庭的孩子同正常家庭的孩子做比较,得出“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离婚的子女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的多”等结论。[22]应该承认,父母的离婚会给一些孩子带来诸如生活困难、心理问题、成绩下降等影响,但孩子身上的创伤和父母离婚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在《安娜·卡列尼娜》中,托尔斯泰开卷就写道:“人间快乐的家庭是一模一样的,而不快乐的家庭各有各的特殊不快乐的地方。”很显然,这些离婚的家庭早在离婚以前就已经是不快乐的家庭了,那么以这些不快乐的家庭离婚后的状况和那些快乐的家庭进行比较有什么意义呢?这又怎么能说明离婚会带来种种不利呢?我想,如果一定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离婚前后的状况。所以有学者提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常常与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斗殴以及父母自身素质有关,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证实,“没有快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Lee G.Bnrehinal,1960)。[23]那些在父母冲突时感到家庭生活以阴郁为特征的子女往往因为父母间糟糕关系的结束而如释重负。[24]美国学者L·罗森(Roser.L.1970)和R·威尔金森(Wilkinson.R.1974)的研究证买,家庭破裂与青少年的过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5]台湾的一项调查也表明,99%的受访者对媒体将少年犯罪指向“单亲家庭”表示不公,他们认为,孩子变坏与家庭形态无关,而在于家长、学校及社会的教育是否成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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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徐安琪等社会学家2002年对上海市13个区30个普通中小学父母离异的500个学生及他们的家长和班主任的调查,父母离异确会给相当一部分孩子的福利和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但其负面影响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推测的那么严重。[27]依据挫折有时会激发当事人的成长与超越的原理,不少孩子在经历父母分手的创伤性事件后,也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孩子身心创伤的影响因素是多元复杂的,不应都归因于父母离婚事件本身或双亲缺损,家长的尽心尽职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学校社会环境的作用也不可忽略;父母离婚往往导致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但由于多数家长宁愿自己省吃俭用也不愿让孩子受委屈,加上亲属系统的支持,故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减弱;父母间的敌意和对抗无疑将增添孩子的紧张、痛苦和不安全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父母的严重冲突发生在孩子婴幼期或者在冲突时谨慎地避开子女,故而对子女的杀伤力减小;父母离婚时年龄较小或父母婚姻延续时间较短,孩子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而时间的推移也将日渐愈合孩子的身心创伤。[28]
 
  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那么直接和明显,相比之下,经济和就业状况、人口、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更直接的影响因素。在一些国家中,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中国。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正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加剧这种紧张;如果解除这两个人的关系,倒有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29] 大学排名
 
 
 
注释:
[1]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婚姻法教程》编写组:《婚姻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31、143页。
 
  [2]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151页。
 
  [3]中国古代各朝代普遍设有“七出”、“义绝”、“和离”和“呈诉离婚”等离婚方式。
 
  [4]陶毅:《中国的离婚制度——传统的承继与更新》,载《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23页,北京2004年7月。
 
  [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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