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1)(4)
2015-12-30 01:14
导读:[6]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称:“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
[6]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称:“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行为均被禁止和纠正。
[7]统计数据来自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年度统计。
[8]各种报道说明,近年来在诉讼离婚案件中,60~70%是由妇女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这种现象可以从一个角度佐证笔者的看法。
[9]参见田岚:《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离婚率研究》,载《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30页,北京2004年7月。
[10]尽管不少
人口学家正在呼吁改变国家实行了三十年的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为主要目标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这一政策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不大,而这一政策的后续影响力则会长期存在。
[11]参见拙作《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90页。
[12]肖雪慧:《反对在‘感情破裂’之外附加离婚条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5页。
[13]参见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同上书第144~146页。
[14]摘自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讲话。(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12月20日)
[15]在中国,“第三者”一直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16]在现行婚姻法中通奸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例示情形。
[17]孙晓梅:《伴侣有时比敌人更危险》,载《中国妇女报》1998年6月26日第3版。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8]参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讲话。(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12月20日)
[19]徐安琪:《修改婚姻法的舆论误区》,载《辽宁日报》2000年11月24日第3版。
[20]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21]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
[22]详见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离婚限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23]参见马克•赫特尔(美):《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W.J.古德(美):《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24]同上注。
[25]参见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离婚限制”,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26]同上注。
[27]该项研究还发现,中国的单亲家庭与西方许多国家有不同的特点:监护人并非绝大多数为女性,监护人为男性的多于女性(尤其在农村);女性由于大多在婚后仍连续就业,因此在薪金收入和劳保福利等方面与男子的差距相对较小,离婚后因经济实力较强的丈夫的离开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对较少,而其中一些女性因与赌博、酗酒、吸毒、游手好闲等不尽义务的丈夫分手后,经济困扰反而有所缓解;对于不给付抚养费的职工,有关单位依据法律运用行政手段协助法院执行,在维护子女经济利益方面具有独特良效和经验。
[28]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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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详见李银河:《在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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