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1)(3)
2015-12-31 01:08
导读:从上文可以看到,直到19世纪末以电为代表的自然力才真正进入到了人类社会,而上文对各国民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回顾,不但印证这一时间上的吻合性,并
从上文可以看到,直到19世纪末以电为代表的自然力才真正进入到了人类社会,而上文对各国民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回顾,不但印证这一时间上的吻合性,并且揭示了正是严格的“物必有体”说妨碍了德国法系民法典对自然力物属性的确认,即使在自然力进入社会生活很长时间之后,在逻辑上仍然显得尤为艰难。无怪乎德国法[43]和日本法[44]上作出窃电乃是对物权的侵害的判例,会成为比较法上值得关注的事件。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没有限于“有体物”,学说上也不应该坚持“物必有体”的理论。基于自然力的可直接利用性、可排他支配性和可确定性特征,应该明确的承认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并在未来“民法总则”的权利客体章予以明确。
承认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我们就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1款将自然力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为相关法律纠纷构建权属基础,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相关概念和规则的整合,如未来《侵权责任法》可以更好地处理侵害自然力所有权和与触电人身伤害案件,《产品质量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电力的产品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按照商品对消费者进行更好的保护,《合同法》关于自然力的交易制度,《刑法》上的盗窃、侵占自然力,以及行政法上与自然力相关的监管制度也将得到完善。
五、自然力的特别物权法律规则
(一)自然力是特殊动产
我国《物权法》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自然力是一种特殊动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自然力是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种类物。同种自然力,是具有相同物理指标的能量表现形式,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其二,自然力是具有不可返还性的消耗物。与货币的消耗性不同,自然力的消耗性具有单向灭失性,因此不能向货币的消耗那样通过返还同样数量的货币来填补损害。其三,自然力是危险物。自然力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高压电在侵权法上作为高度危险行为进行规范,我国电监会还专门颁布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对电力生产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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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力的特别物权法律规则
作为特殊物的自然力,除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外,以电力为例,还适用如下特别物权法律规则:
1.自然力的产生与占有规则
自然力所有权的产生源于自然力的生产,即能源经过技术手段转化成为可直接利用的特定能量表现形式。自然力以动态方式存在,自产生之时起,就处于传输线路内的运动之中。实践中自然力通过传输线路和自然力利用设备来占有和使用,尽管在每一段传输线路中存在的时间一般较短,但占有是客观存在的,并具有重要意义。如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便是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力的占有是以传输线路分界点,一般是以自然力计量仪器来区分的。
2.自然力所有权的变动规则
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然力所有权变动适用不同规则。由于电力供应的特殊性,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均采取供电专营制度。电力供应商与用户之间的电力所有权变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实践中存在转供电关系,一般是因为电力用户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无法由电力企业直接供电,只能由某些电力用户代为转供。尽管电力传输是通过其他电力用户转供,但在法律关系上仍然是电力公司与转供电用电户之间的用电合同关系。此类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通过计量装置确定自然力的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进行交付。而根据电监会的规定,大型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适用《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而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合同也有特殊规范,这些特殊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电力价格规范也不同。[45]
既然自然力是动产,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实务中自然力供应有的是先使用后计费,交付发生于自然力进入用户的使用计量仪器时,所有权发生变动;有的是有的是预付费后使用,用户预先支付相当于特定数量的自然力金额,交付仍然发生于自然力进入用户计量一起时。这些都属于自然力供应商和用户之间关于数额确定的特殊约定,都不影响其实践合同属性。不论采用何种模式,自然力的供应单位都必须保证供应,没有保证供应而断电、断热等,就是没有完成交付行为,就构成违约行为。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自然力所有权的消灭规则
一旦自然力所蕴含的能量用于做功或者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能量表现形式,自然力就消灭了。不同自然力由于传输方式不同而传输速度也不同,但为了避免蕴含能量的损耗,自然力生产后传输到用户的时间间隔一般都比较短。用户取得自然力后,一般也无法进行储存,立刻就进行使用,自然力的所有权即告消灭,可谓即使取得、即时使用、即时消灭。
4.自然力所有权的保护规则
根据用电合同使用自然力而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自然力供应商可以请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自然力的高度消耗性,此类合同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46]如前所述,自然力的消耗性具有单向灭失性,且自然力几乎无法大量保存,因此不可能通过返还原物来弥补损失。因此,在侵害自然力所有权的案件中,主要是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 参见刘仲华:《冰岛巧用地热资源》,载《人民日报》2004年08月05日第七版。
[2] 参见李成勋:《马克思的自然力理论及其启迪》,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3] 参见《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70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3页。
[5]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6] 《法国民法典》第1773条第1款:“前条契约规定应仅限于通常的意外事故,如霰雹、闪电、霜或早熟等。”
[7] 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8]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1页。
[9] 参见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0] 参见我妻荣:《民法总则》(《民法讲义》I)第315页,转引自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11]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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