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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合同关系(1)网(4)

2016-01-01 01:01
导读:第二,诊疗协力配合义务。医疗合同是医患之间相互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特殊合同,其是以患者恢复健康、诊断治疗疾病为其结果。因此,这就要求患者应配合

第二,诊疗协力配合义务。医疗合同是医患之间相互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特殊合同,其是以患者恢复健康、诊断治疗疾病为其结果。因此,这就要求患者应配合医师诊治的需要,在治疗过程中应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进行各项检查并按指示接受治疗,力求达到治疗效果。如果患者不予协力,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而导致患者健康、人身方面的不利后果,医方不负责任。第三,损害赔偿的义务。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加害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07 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医疗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医师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从患者身上感染疾病的,如果患者有过失,应向医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医师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而受到损害时,不论患者是否有过失,都应由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男左臂被砍伤来医院急诊,值班医师见情况紧急,没等患者交费就立即为其诊治。可没有想到让其办理交费手续时,该患者破口大骂,并向该医师大腿捅了一刀,造成其重伤[17]。在这起案件中,在追究该患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附带追究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六、医疗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于客观上归于消灭[18]。医疗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引起其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按合同履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医疗合同的目的在于治疗疾病,医方承担的是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因此,医疗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并不以是否治愈疾病为标准,只要医方按规定提供了医疗服务,即使未达到治疗的目的,医疗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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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意终止。医疗合同基于医患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终止。终止医疗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具体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方式,如医师建议患者转诊,但医师不得拒绝患者的求诊,也不得单方面终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另一种是默示方式,如医师停止治疗而直接将患者转诊,依照患者具体病情,应于一定期限内就诊而未就诊时等都视为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三) 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医疗合同当事人为患者或个体开业医师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均引起医疗合同关系的消灭。医方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在有其他医师的情况下,即使主治医师死亡,合同关系并不消灭。只有在医疗机构解散时,医疗合同关系才告消灭。
 
(四) 丧失医师资格。作为医疗合同的合同履行辅助人即医师在其资格被撤销时,医疗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1 条第3 款规定:“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合同当事人是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在丧失医师资格时,原医疗合同关系并不消灭,患者可由该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师诊治。合同当事人是个体开业医师的,在其丧失医师资格时,医疗合同关系消灭,但其对患者仍负有转诊的后合同义务。
 
 
 
注释:
  [1]赵中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法律问题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67 - 268 ,277 ,278.
 
  [2]崔建远. 合同法[M] . 法律出版社,2000. 41.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 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 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王敬毅. 医疗过失责任研究[A] . 民商法论丛•第9 卷[C] . 法律出版社,1998. 679 - 680.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6]龚赛红.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 . 法律出版社,2001. 29 ,39.
 
  [7]黄丁全. 医事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64 - 165 ,165.
 
  [8]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9 卷[C] . 法律出版社,1998. 678.
 
  [9]艾尔肯.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5 ,41.
 
  [10]黄丁全. 医事法[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64 - 165 ,165.
 
  [11]艾尔肯.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5 ,41.
 
  [12]段匡,何湘渝. 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承诺[A] . 民商法论丛•第12 卷[C] . 法律出版社,1999. 161.
 
  [13]赵中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法律问题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67 - 268 ,277 ,278.
 
  [14]赵中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法律问题研究[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78.
 
  [15]龚赛红.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 . 法律出版社,2001. 29 ,39.
 
  [16]柳经纬,李茂年. 医患关系法论[M] . 中信出版社,2002. 39.
 
  [17]乔世明. 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M] . 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 205.
 
  [18]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 . 法律出版社,1999.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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