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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1)(2)

2016-02-08 01:11
导读:综合分析各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被定义为“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本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此定义
 

    综合分析各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被定义为“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本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此定义貌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信息。该定义明确了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性质。

    (三)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主体问题,多数人认为隐私权主体仅限自然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11有人主张隐私权主体仅限于生存的自然人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自然人也包括死者。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为自然人,且仅限于生者,不包括死者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理由如下:1、主张法人有隐私权者认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其秘密。这种观点忽视了隐私与商业秘密在性质和损害结果上的差别。隐私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与权利人的精神、情感不可分离,其受损害的结果表现为精神痛苦的心理状态。“法人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12]其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其价值可以被评估,它本身可以被转让,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是法人等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情感因素,不可能造成其精神痛苦。同时,国内外立法和实践中,法人从未被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2、主张死者也有隐私权者认为,隐私往往与死者的名誉连在一起,因隐私被泄漏,可能使其名誉受损,死者名誉受法律保护,因而死者隐私也受法律保护。笔者以为,死者不具备权利能力,当然不享有任何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死者隐私被侵犯时,不可能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损害,但可能给其亲属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这时可认为该行为损害了亲属的名誉和利益,只能由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名誉侵权赔偿;美国侵权行为法规定,“除姓名和肖像窃用外,隐私权侵犯之诉讼仍由其隐私权受侵害的人仍生存时主张”,这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提起隐私权侵权之诉讼仅属于生存的公民,死者的隐私即使受到侵害,也没有人有权起诉,而对于侵害姓名、肖像等的起诉权虽然可以赋于他人,但也不表明对死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3、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是现代法律解放自然人人格的结果,自然人人格平等是现代法律的立法依据。隐私权不受侵犯即是来源这一依据。[13]美国是隐私权概念提出最早、隐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美国侵权行为法要求隐私权具有亲自(个人)特点,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也是将隐私权主体限于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是一个极其敏感又难以界定的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关于何谓隐私前面已有论述),是指不愿公开或告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理由如下: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属于人身自由权的客体。人身自由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同于公法上的自由,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14身体的自由指民事主体的身体在法律允许的时空内自由运动;精神自由指民事主体决策的自主及情感上的安宁。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都属于精神自由范畴。他们都不是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人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必需的。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例如权利人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又创造经济价值,以满足自己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需要。但是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这是隐私权的核心。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中,公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让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这是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15]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将围绕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作出重大的调整。而其中,作为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便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即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应享有知情权。中共十五大报告也已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实行公开原则”,以及人们普遍要求的“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审务公开”也再一次表明了知情权应是当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同样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隐私权却又要求社会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个人生活的宁静。这样,一旦我们在立法上承认了知情权,那么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有人认为,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最先提出的。其实二战后,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组织的新闻周活动中也曾提出:“君之新闻为君之知情权战斗!”比起隐私权来,知情权是一个更晚出现的新概念。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它应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但我们以为,知情权不仅是一种公权利,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即知政权),而且也带有浓厚的私权利的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就曾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一般认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有权知道政府人员的品行、工作表现等。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16]张新宝先生曾对知情权下过定义,即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如社会新闻)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7]该定义虽然点明了知情权的主要部分,但却没有涵盖法人所享有的知的权利。我们认为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即享有知政权);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知情权)。所以,我们将知情权定义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而知情权的内容应是比较广泛的。与其性质相对应,它既应包括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也应包括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事务(如个人资料)。我国有的学者将知情权的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即:1、知政权;2、社会知情权;3、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4、法人的知情权;5、法定知情权(即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8]但对此种划分我们不敢苟同。首先,法定知情权的范围应是十分广泛的。公民依法知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即知政权)也应属于法定知情权,因为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故法定知情权不应另成一类。其次,法人的知情权中也包括了法人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如法人有权知道其雇员的学历、个人品行等个人信息。因此,不宜把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法人的知情权单独分类。

    我们认为基于知情权的功效主要是保护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的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因此,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知政权:这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这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如公众对体育新闻的知情权,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股东对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知道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信息。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的现实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公权范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是指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盾。前者如:知情权赋予了普通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又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威望甚至使其名誉扫地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后者如:在行政立法中,为了确保社会知情权以及便于行政管理,公共机关有权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个人信息,而这又与个人信息保密权相矛盾。

    2、私权范畴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主要表现为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首先,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其次,现代社会是一个人力资源竞争的社会,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各公司企业都竞相雇佣品学兼优的求职人员,并试图了解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但作为雇员,尤其是求职者,他们又希望将对自己不利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雇员及求职者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再次,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会与其他公民的隐私保护产生冲突。非婚生子女根据知情权有权了解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而对方又可能根据隐私权保护而拒绝作亲子鉴定,这种矛盾又如何解决呢?还有就是最近引起很多争议的彩民中大奖应否保障其隐私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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