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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1)(3)

2016-02-08 01:11
导读:(三)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结合以上分析,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1、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

    (三)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结合以上分析,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1、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适用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来解决。我们认为,知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因此当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矛盾时,在处理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早在提倡个人自由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论述了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的思想。他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而已;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导不可回避的内容。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很大一部分是与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相联系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隐私,为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即应优先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政权,促进政府人员高效廉洁地工作。

    2、公民个人信息保密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的矛盾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代表广大人民实行其公众知情权。例如对艾滋病强行检测的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但是,公众的知情权是属于公众支配的,行政机关仅仅是提供制度上、程序上的保障。因而,行政立法应当注重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利决定如何支配其知情权的行使,而不能强行规定权利主体必须积极的行使权利。权利主体既可以选择行使公众知情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公众知情权。因而,在相关立法中,应该多增加选择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

    3、对于私权利范畴内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应适用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类的一种健康的欲望。因此,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即一方面应保护公众人物那些与社会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限制。

    4、对于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应当适用隐私权特别保护的原则。雇主知情权与雇员的隐私权,应在寻求雇主的合法利益与雇员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平衡的前提下,只允许雇主收集那些与经营管理相关或为雇佣关系所需的必要信息。且此类信息的收集须经雇员的同意,从而互相协调彼此的权利,使得既保护了雇主的正当经营,又维护了雇员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对于彩票中奖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问题,笔者认为中奖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其隐私权优先于彩民的知情权。彩民的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是关心彩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彩票活动的规则及摇奖过程等事项,而不能无端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危害公民的隐私权。从社会角度来看,满足某些人的好奇心理而侵犯他人的正当隐私是不正当的。中奖人隐私权远大于所谓的没有意义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无法避免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法律保障的不只是经济利益,而是极其多样的利益:从保障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到保障个人名誉,或神的名誉等纯粹精神的东西,等等。而且法律还保障政治的、宗教的、家庭的和其他权威的地位,以及任何在经济上限定的社会地位。” [19]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当权利冲突时,应当力求协调,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权利与权利是可以互相妥协和折衷的。当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作出一定的让步,互相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求得权利的平衡。

注释:

[1]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法学评论,1999(第3期)。 130—132

[2]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第3期)。65—66

[3]刘江彬.《计算机法律概论》.北京大学法律出版社,1992.175

[4]夏利明.《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2004年3月2号访问

[5]Alan 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NewYork.Atheneum,1967.7

[6]Beanny.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No.2.1996.225

[7]王利明.《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96

[8]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178

[9]王冠.《论人格权》.政治论坛,1991(第3期)。34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72

[11]金立琪等.《民法教程》.百家出版社,1997.146

[12]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15

[13]冯菊萍.《隐私权初探》.法学,1998(第11期)。59

[1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36

[1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78

[16]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6

[17]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91

[18]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91

[19]〔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2—33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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