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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执行,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和威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仅就民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探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上的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落实的执法活动。它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现。执行难,是一果多因的现象,就洋浦地区民间案件执行情况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表现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应该说,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白纸黑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笔者不久以前曾执行过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受被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殴打致伤,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二万多元。法院在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申请人赔偿各种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找他们谈话、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他们竞理直气壮地说:“人都坐牢了,还赔什么钱?如果要赔钱,还坐什么牢?”。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还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所以说,公民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对立程度。从中国历史上长期主张“无讼”的观念讲,中国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场官十年仇”就是这种观念的写照。有些当事人之间因纠纷结下怨恨,大部分通过诉讼后能够逐渐解除,案件审理判决后也能自动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执行人出于报复心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而引发矛盾甚至斗殴打架,法院依法判决后,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纠纷的原因就是矛盾冲突所致,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自动履行义务,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达成调解后反悔。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处理中,经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感到吃了亏;有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又自感当初考虑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当事人明知理亏,同意调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草率等,都可能使义务人一反常态,拒绝执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符?菖?菖借款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即符?菖?菖应偿还居委会借款人民币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事后符觉得当初考虑不周,因为借款并不是其一个人的意思,是大家借来买船出海捕捞的,必须由全体船员共同偿还,而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四)软磨赖拖不愿意履行。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李?菖?菖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即所欠债务2200元,每月偿还300元,直到还清为止。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没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时又以家庭困难,一时难以履行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尽量躲避,对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如赖? 菖?菖申请执行王?菖?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30元,立案时间为1999年4月21日,该案在立案时执行人员只见过被执行人一次,从那以后被执行人再没有露面,而且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难以继续执行。
(六)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生活状况不够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纸,尽管申请人诸多意见,但法院也无可奈何。
(七)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所适从。现在的当事人不能说他完全不懂法,实际上他一旦涉讼并成为被执行人时,他又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在执行立法相对滞后的今天,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他知道在当今法制社会,都在强调人权,国家不会让一个公民白白断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个别当事人总是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从下手。
(八)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执行难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内部也存在自身问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就是一个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认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审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级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绝大部分法院对执行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审结率,没有将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一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人员的配备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纪律松懈、年老体弱、转业军人、司机等调整到执行队伍里,简单认为执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只是“粗活”,身体强壮就行。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九)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糸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糸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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