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小学毕业当法官:问题到底在哪里(1)(2)

2016-03-18 01:03
导读:显然,这是为了维护不合理的 人事体制这个系统机器,为了维护一批人的既得利益,为了将来招考的时候“人事权” 继续能够成为当地官员手中可以使用

  显然,这是为了维护不合理的 人事体制这个系统机器,为了维护一批人的既得利益,为了将来招考的时候“人事权” 继续能够成为当地官员手中可以使用的一个重要自由裁量权。所以,我国法院宁愿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泛滥,宁愿法院系统三盲法官、四假法官、舞女法官、“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不断出现,宁愿有些法院成为我们社会的黑色幽默、低级笑话,也不愿意正 视根本问题、没有使用从可以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实际上现在法院体制问题虽然 很复杂,职业化这一业务上的要求也不一定必然带来司法公正,它只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因为人的才智与品质无关。但是其中的人事选拔机制就要简单得多:问题非常明显, 解决的可行方法也非常清晰。

  从问题来看,一是法官法本身 在立法上不合理,这主要表现为对正、副院长可以特殊化,可以从不懂法的官员中选拔,我们总不能说在边远地区就招不到懂法的院长吧。这是一个很大的队伍,一个法院 正、副院长可以达到5——7人,是一个法院中法官的主干,加上法院行政化体制本来就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批不懂法的人事实上可以基本操纵 法院的案件结果。

  二是法院实际上没有合理的法 官任命机制,它的中上层领导实际上是由组织部门说了算。而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是一种人治体系下自以为公平的制度,但是实际上是一种单方的、秘密的行政程序,与民主无关,它并不新鲜,中国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史都是这么考察人才的。

  三是已有的所谓公开选拔的人 事权被滥用,根本就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首先是不公平,现在的法院法官招考,在地区、学历、年龄、职业、时间方面受到很多不适当的限制,很多单位选拔人才的时候甚至于故意回避高校学生分配单位的这一段时间,有的只在本单位、本系统选拔,有的只在本地区选拔,大部分不在社会上没有正式干部身分的人中选拔,不在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其他自学成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选拔,有的甚至于往往是已经内定了选拔对象,只做一个选拔的形式。其次是不公正。选拔时的考试由单位自定,考试的内容,面试占总分的比例都可以由单位内定,游戏在一种任意、非中立的状态下进行,目的还是为了增大自由裁量权。再次是不公开,1、公告不公开。有的根本不公开,有的是的选择性的公开、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公开、在法院的门口帖上一张很快就被撕去的所谓公告公开。2、考试情况不公开。考什么范围、怎么考、考试结果是否可以复查,都没有规范。3、录取理由不公开。考试分数,不录取 的理由可以不公开。这些做法,也许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相对要好一些,很多基层法院招考制度的无序可以用黑暗来表达。云南省说他们边疆地区的法官40%是高中毕业生招进来的,真是因为这些地区招考不到合格的人才吗,不是,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向全国、全社会所有人公开、公正的选拔。

  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人 才,而是有人才而没有给予被选拔的机会;即使公开选拔,也没有能够公平公正进行选拔。这与人才选拔的大环境有关。有目共睹的是,全国那么多岗位,只要是国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除了少数副职是用公开选拔的方式偶尔做做样子以外,大部分不是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的。当暗箱操作成了正常的时候,汉语中“关系”成了在英文中不好翻译的一个名词,有的只好直接译成guanxi,因为它有太多的特定含义,用relatoinship无法表达其真实内含。通过各种关系选拔人才,已经成了我们这个社会选拔人 才的重要途径,请问我们现在各地的省长、市长、县长,有多少是符合三公原则选拔 的。

  今年4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同样对招考制度中的公开范围,是否允许对相同学历的种类加以限制、地区是否予以限制没有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是平等竞争,出台的招考条件本身就不平等算不算不平等,都是不明确的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但是对于是否有地区、学历种类的限制没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但是考试的具体程序没有规定,导致考试往往可以缺乏中立和公正性。对于考试这样的重大问题,给了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新的公务员法在人才录用制度上没有提供什么改革与创新,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第一条),至于是否公平、公正,体现人的平等与机会均等,不是它关心的问题,同样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关注稳定、效率和“管理”,忽视公平与公正的恶习。

  历代封建皇朝,往往在改朝换 代的时候也有不拘一格,广纳天下良才之举,可今天我们的人才选拔制度却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成为了少数人拉关系走后门的工具。法官的职能就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对它的选拔,不仅要考虑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且应当提到更高的高度来考虑,即社会公正、人人机会均等是一个社会民主与正义的标志,通过阴暗的渠道选拔的法官,怎么可能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民主与文明呢。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何以从“腐败”走到 下一篇:越权立法的认定与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