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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为什么要登记——以1949年之后中国土地登(2)

2016-03-20 01:07
导读:(四)以实施土地管理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1.土地管理与土地登记相结合。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四)以实施土地管理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1.土地管理与土地登记相结合。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要求:“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2.土地登记中包含土地管理。至少从1989年起,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就必须注明土地用途,[20]土地用途变更还应当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21]到1995年,更是将土地的等级和价格也列入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内容。[22]
3.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土地登记被“列入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3]
1993年,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骤然上升。1993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认为,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已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时任副总理的邹家华同志也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24]

下面三个规范性文件更加详细的阐述了土地登记在土地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1993年7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第6条指出:“土地管理部门要通过土地登记,依法对土地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监督。主要审核监督土地权属、土地转让价格、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缴纳土地税费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1997年6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

2001年11 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认为,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以保护耕地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001年11 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认为,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六)以实施土地管理之外的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这主要指以土地登记为依据的征税行政行为。1988年5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适应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即将开征土地使用费(税)的需要,拟在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同时,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1988年5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以公示物权、保护交易安全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对第三者查阅土地登记文件资料进行了严格限制。[25]之后,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的公开查阅。[26]1995年《土地登记规则》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有所放开,允许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申请查阅土地登记文件资料。[27]

1998年1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是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据此不难看出,1982年至2002年这段时间,借助于土地登记来公示物权、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并未得到土地管理机关的重视。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八)小结

在1982年-2002年这段时期,中国的土地登记仍然具有多种目的,但是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
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设立之时,土地登记就被纳入了地籍管理的范畴。此后,由于土地登记一直是地籍管理机构的一项职能,土地登记成为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就不足为怪了。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借助于土地登记来管理土地市场成为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种喜好。这种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登记审查时,加大审查力度,对于各种违法的土地产权变更不予登记;二是利用土地登记资料来统计土地利用信息,以此作为实施土地管理的事实依据。鉴于中国的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部门借助于土地登记来实施土地管理自然就无可非议。

通过土地登记来确认土地产权,明确土地物权的归属,犹如给土地产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土地产权人可以安心的利用土地。即便在将来发生土地纠纷,土地登记也可以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证据。如果有人侵犯土地产权,经过土地登记的土地物权亦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自1987年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以来,土地登记就一直具有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作用。
 
四、2002年-2007年:土地登记彰显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
    (一)以公示物权、保护交易安全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早在2000年,国土资源部就开始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28]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正式确立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29]通过土地登记来公示物权、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得以彰显。至此,土地登记不仅可以确认和保护土地物权人的物权,而且可以借助于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使土地物权人之外的主体方便的查询土地物权信息,保护土地物权的交易安全。土地登记的保护范围便从土地物权人扩展到了土地物权人之外的所有潜在交易者。

(二)作为地籍管理重要内容的土地登记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006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仍然将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2007年《物权法》展示的不动产登记目的
《物权法》构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是以不动产物权为核心的,旨在确认不动产物权、保护不动产物权和公示不动产物权并保护交易安全,几乎没有涉及不动产监管。如果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沿袭《物权法》的这一理念来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会给现有的土地登记制度带来一些影响,长期以来通过土地登记来实施土地管理的目的恐怕要采用另外的方式予以实现。
此外,《物权法》中还出现了两种新的登记形式,即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而进行异议登记来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30]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的权利而进行预告登记来限制出让人的物权。[31]

(四)小结:以确认土地产权、保护土地产权、保护交易安全、实施土地管理等为目的的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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