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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合作社年终有盈余须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投资额向社员分配利润,这一点完全与营利的概念相吻合。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社员交易和与非社员交易两种,在与非社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社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然而,合作社的营利性与其他企业并非完全相同,利润对合作来说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即为了使合作社保持活力更好地为社员的利益服务。合作社设立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改善弱势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生活条件,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但是,合作社的社员是特定的,社员利益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不特定人的利益,显然,将其归入公益法人的行列是极不恰当的。因此,现代合作社的准确定位就是营利性的特殊企业法人。与投资所有企业不同,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的企业,它不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而是帮助实现社员自身利润最大,社员集所有者、雇员、管理者、顾客等角色于一身。
前苏联和我国在实施合作化运动的过程,均将合作社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且使合作社的产权变得模糊不清,致使合作社效益低下,对社员缺乏吸引力。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是总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指由一定的团体对标的物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能,而由其成员享有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能,成员脱离团体丧失成员身份,随之失去使用和收益权。这种产权安排显然不如合作社产权安排明晰,它无法产生成员对团体的控制权,反而形成成员对团体的依赖,成员对团体财产并不享有明确的财产份额,因此,成员的权益被锁定于团体内,不具有可转让性,成员一旦离开团体将丧失一切权益。这与社员享有股权是所有者、控制者,社员退社可以返还股金,新一代合作社甚至允许社员转让股份的产权特征大相径庭。另外,“合作社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而非特定所有制形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合作社在不同社会制度中能够建立和发展的原因。”
(二)合作社应是社员资格非开放性的合作组织
社员资格的取得以社员入社缴纳股金为前提,传统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社员资格开放制度,导致了合作社的资产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稳定,降低了合作社的信用程度。合作社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首先,社员之间因相同的经济和生活境况,而拥有类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其次,社员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至少有一种利益相同,群体的目标也是成员个体的目标。这种人合性,必然要求传统合作社只能实行内部持股,股份不能流通,加之劳动雇用资本的合作理念,要求限制外部持股和股金分红。另外,社员的分配取决他与合作社交易的惠顾返还,而不是其投资的多少,造成社员利用合作却对向合作社投资和合作社的长期发展缺乏兴趣,合作社无法从社员处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在重大决策上短期行为盛行,只得依赖银行贷款负债经营。这就堵塞了合作社直接融资的渠道,妨碍了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产质量的提高。正因为如此,北美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方面,开始由社员开放向社员资格适当限制过度,不允许社员随意退社。社员入社时必须投资购买交易权,社员持股额可以不均等,但是,有最高额的限制,合作社可以向非社员募集优先股,股份可以转让。这种变革使合作社有了融资的能力,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促进了其规模化经营,增强了其市场竞争的实力。
(三)合作社是实行社员控制、民主管理的企业
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反对资本控制和资本雇用劳动,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由社员出席社员大会投票做出决定,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则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理会代表社员间接行使职权,理事会聘请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管理。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采取每个社员“一人一票”制,这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不同,前者体现的是社员拥有平等的民主决策权,后者实质是一种“财阀制”,体现的是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有助于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
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股份分布于广泛的社员当中,每个社员占有的份额都很小,致使他们监督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这种情况在大合作社中尤为严重。此外,传统合作社禁止社员转让股份,造成社员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及时地调整持股比例,再加上社员之间利益如果存在着很大的异质性,社员在社员大会上就会倾向于按自身的风险偏好投票,这势必会增加集体决策的成本。再者,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这种双重身份给合作社带来特殊问题。一方面,社员会把合作社的决策引向有利于社员个人;另一方面,为了取得社员的支持,管理人员必须使意见各异的社员能达成一致,结果,导致民主管理的双向约束,经理治理结构失效,集体决策成本高昂,决策效率低下。为此,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的合作社的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实践中严格采用一人一票的合作社为数也不多,大多数合作社在保证一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的基础上,按交易额行使表决权,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或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但是表决权均设有最高限制。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中,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表决权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大股东或大交易额者操纵作控制合作社,颠覆民主决策机制,使合作社完全脱变为资本所有者或经营实力强大的社员所控股的企业。因此,合作社虽然无须死守一人一票制,但是必须实行灵活多样的民主决策机制,否则,将会使合作社变质并背离为处于生产经营弱势地位的社员服务的宗旨。
(四)按交易额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是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原则
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改善弱势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和生存条件,奉行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因而必须坚持按交易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正如著名合作理论专家季特曾讲过“合作制度将资本分取利润降为只赚工资(指利息),这无疑是一场社会革命。”合作社分配的具形式可以表现为,按惠顾金返还、劳动量分配、按交易额与按持股比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有学者认为:“交易额实际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现,交易额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中,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无论如何,合作社不能实行纯粹的按社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这不仅会使合作社扭曲为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会使合作社的本质和功能发生全面的异化。
(五)合作社是实现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形式
合作社通过共同的经营活动促进每个社员的单独的经营活动。在这里合作社和社员的业务对象主要都是对方。社员生产出来的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其他服务;或者合作社是大批发商,而社员是零售商。这就形成了合作社的“同一原则”,即社员既是合作社的买方又是合作社的卖方,同时又在合作社中充当管理者和劳动者,集所有者、管理者、职工、顾客,用户、消费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按照经济学家布坎南提出的“分散化理论”:经济活动要尽可能分散化;只是出于经济和技术上的理由确有必要集中的个别领域,才实行集中化。企业大小各有千秋,大则有利于加强劳动分工、生产合理化和集中化,但同时降低了经营的灵活性以及个人和内部单位对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小则经营灵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但难以迎合生产社会化的潮流,竞争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差。这种企业经营规模的两难局面,在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中却能获得两全其美的解决。合作社把大小企业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核心的经营方式是“分散寓于集中,集中寓于分散”,统、分两个层次的经营相辅相成。各个社员作为单独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起来创办合作社共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做单个经营者不能经营的业务或虽能做,成本过高,规模不经济;同时又不剥夺社员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地位,让其风险自负,自负盈亏。这既有利于刺激社员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合作社的优势,使生产经营规模合理化。
从欧洲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到欧文的共产主义的劳动公社,再到前苏联的农业公社,以色列的吉布斯和我国的人民公社,中世纪的农村公社是一种以土地和生产资料个人占有为前提,实行土地使用和耕作的统一管理,保留土地局部公共使用权的村社制度;而其他形式的公社均以完全的土地公有为前提,保留局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平均分配的村社制度。尤其是以色列公有化的程度最高,重集体轻家庭,社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吉布斯统筹,按照工人共和国的理想,为其社员作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制度安排。尽管如此,这些不同形式的公社都是村社区域内高度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形态。由于不能摆脱村社制度下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与现代社会开放的市场化之间的矛盾,终究无法避免失败的结局。目前仅存的吉布斯经营危机四伏,正面临生死攸关的选择。据统计,270个吉布斯的总债务高达40亿美元,人均负债33000美元。目前,30%吉布斯成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说明将合作组织作为实现理想社会宏伟目标手段的社会主义学派的理论,经社会实践的检验不可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现实的社会制度。
根据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设立的欧洲传统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也因经济效益低下,难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条件下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是:(1)合作社普遍实行社员资格开放制度,造成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下降;(2)合作社实行内部持股,对外部持股和股金分红严加限制,致使合作社缺乏资金来源渠道,影响了合作社资产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综合合作社始终存在着社员无限的服务需求与合作社有限财力的矛盾;(3)合作社推行公共积累制度,在其内部形成一笔无追索权的财产,由于社员股份的不可转让性,导致产权界限不清;(4)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由于社员的异质性和商业判断能力普遍较低,造成集体决策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另外,在生产合作社中,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职工和经营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二而合一,必然形成社员与经理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导致现代企业经理治理结构的失效。(5)同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相比,合作社分配的平均主义等制度安排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偷懒”、“搭便车”、“机会主义”,因而效率低下。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股份不能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合作社股份的价值不能成为衡量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尺度,这使合作社低效运行不易被察觉。由于以上各种原因,传统合作社要继续发展,必须在坚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新一代合作社的兴起就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马恩列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农和小生产的基础上,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应通过创办合作社形式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化和集体化改造运动。为了解决单个贫苦农民没有生产能力,抑制新的土地兼并,实现工业化需要资本原始积累,则是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当时的实际需要。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阶段。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建立互助组阶段,互助组有三种形式: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生产合作社。前二者并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而是农民之间以劳动换工为内容的协议协作关系。1953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属于发展初级生产合作社阶段。在该阶段初级生产合作社被作为合作化运动的重心,其特点是:保留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仅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盈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金分红相结的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符合经典合作社的办社原则。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为高级生产合作社发展阶段。高级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社员的个人劳动进行分配。这种合作社形式已开始偏离欧洲传统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和原则,但是却十分接近欧文创办的“新和谐公社”。从1958年至1982年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到1958年10月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并为28500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99%,三个月内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然而这种超越农村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违背农民的意愿,由政府主导通过政治运动的形式强制推行的制度,是不具有长期存在价值的,最终,在1982年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自筹资金、自愿联合起来,由社员所有的“民办”经济组织,其设立宗旨是为农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组织运行原则体现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然而,我国农业供销合作社尚在发育阶段,便自1958年以来被扭曲为“官办”性的组织。历史上它曾两次与国有商业合并,由集体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完全割断了它与农民的联系。1982至1994年,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三性”,进行所有制性质、组织经营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但是,由于产权混乱,积重难返,至今官办体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供销合作社陷入了离退休人员负担过重,债台高筑,经营严重亏损的困境。信用合作社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有着与供销合作社惊人的相似命运,而且几乎源于相同的原因、存在相同的问题。
新中国合作化、集体化运动,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给我国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合作组织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是实现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有效的组织载体。没有认识到合作社只是在社会的某一领域或环节存在的特定的经济组织,它只是某些生产要素实现联合的组织形式,它本身不构成新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可以利用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态。让合作社负载重大的改造社会的政治使命,远远超越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这不但使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变异,而且最终导致其预定的社会目标落空。(2)经典合作社的设立宗旨是改善社员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促进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我国合作化运动中合作社发展的初级段尚能恪守这一宗旨,但是合作社发展过程均背离甚至抛弃这一宗旨。从高级生产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生产资料集体化的结果,实质是对农民私有土地和其他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农民社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民办向官办转变,不但农民社员不能参与有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甚至割断了与农民社员利益的联系。(3)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使合作社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附属物,强化了政府对农业经济的控制力,合作社完全丧失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与传统合作社自愿、自助、自治、自责完全是背道而驰。(4)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一是追求规模大,经济范围广,经营包括农林牧副渔,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二是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合作社社员是所有、控制的企业,他与集体所有并不存在联系,因为任何企业组织形态都不可能造成新所有制形态。集体化使合作社的产权呈现高度模糊状态,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之间,并不存在产权清晰的界定与划分,社员的股权被剥夺,在这种产权构架中找不到任何确定的产权主体,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缺乏明确的物权变动秩序。(5)缺乏有效激励、监督和社员退出机制。由于社员没有股权,财产权益被无端的侵夺,生产经营不能实行民主自决,社员既不能用手投票,也无法用脚投票。每个社员“明智的”选择只能是“偷懒”这样的搭便车行为。(6)传统合作社是一种典型的双层经营体制,社员的独立经营与合作社的联合经营有机地结合,以联合经营促进和增强社员的独立经营,最终实现社员自身经营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分工需要,把社员的小规模经营的灵活性与合作社合理的规模经营效益密切联系起来,鱼和熊掌兼而得之。而人民公社却剥夺了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消了农民个体经济。
四、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与我国新兴合作社的模式选择
在传统合作社发展陷入困境,日渐势微之际,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却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了20亿美元。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1)设立宗旨。“投资—利润”取向。它经营品种单一,奉行加工价值取向,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按事先与社员的约定,只接受特定种类和数量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其增值,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就是为了摆脱农产品出口下降,国内市场出现相对过剩,价格下跌的困境,合作社只有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作为经营目标,才能生存。(2)投资与社员资格。农场主要成为合作社社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或交易权,该交易额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所得,这样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的价格。交易权实际上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订立的合约,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则必须以约定受领。如果社员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或由合作社购买补齐,但所有费用由社员承担。社员与合作交易额的事先确定,一方面使社员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能力过剩。社员股金缴纳不均等,允许向非社员吸纳股金,持有股金有最高额的限制,社员资格不开放、股份可以交易。由于合作社经营单一的原材料农产品,加之可以通过优先股向非社员募集资金,因此,新型合作社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跨越了国界。(3)利润分配。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4)经营管理。理事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职业经理,实行专家管理。美国合作社公司化倾向在立法上也有所回应。加利福尼亚州合作社法规定:“除与本部分的规定不一致外,依本部分成立的社团享有州立法给予公司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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