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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1)(5)

2016-03-20 01:08
导读:合作社应当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现代 企业管理 职能分工的理论,将整个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划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能,分别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合作社应当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现代企业管理职能分工的理论,将整个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划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能,分别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权制衡。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批准社员追加投资方案,决定合作社的财务预、决算、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方案,决定合作社的重大资产处置,盈余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或按交易额与股份结合实行一人多票,但是,单个社员最多表决权不得超过表决权总数的20%。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经营管理机关,负责合作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决策,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了保证社员对合作社的控制,董事会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由社员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社员。监事会是合作社内部的监督机关,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监督和对董事履行合作社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应当相对均衡,权力配置失衡会使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失灵。“当企业的所有权由众多的客户分享时,所有人积极参与决策的管理方式不时最优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应当通过选举企业的董事来间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他们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参与只限于审议批准合并和解散等重大的结构性变更事宜。”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应实行合作社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通过社员选举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以董事会或职业经理为中心,进行权力纵向配置,实现代议制间接民主管理,以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效率。 

    5.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合作社不是政府的附属物,而是实行社员自治的独立的法人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应当按照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市场引导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运行。为此,合作社必须自下而上的设立,而不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组建。在我国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依靠行政力量积极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政府推动方式不是政府直接介入合作社的创设活动或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负责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市场作体系,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做好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营信息和技术服务,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尤其是借鉴其他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普遍做法,政府应当在税收和反垄断政策和信贷方面给予合作社优惠。只要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不采取掠夺式定价、限定交易,合作社的共同定价行为,合作社之间的合并行为,均可以作为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给予豁免。必须引以为戒的是我国50年代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发展中的“官办”色彩是导致其失去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如果合作社一味地依赖政府政策靠垄断经营生存,例如,供销合作社拥有国家赋予的农用物资的统购统销特权,一旦该政策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而失效,这样的合作社就会失去生命力,难以为继。从长远看,政府的过分参与很容易造成“诺思悖论”,即一方面国家的参与有助于合作社节省组织成本,促进合作社的变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要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降低其制度创新的成本]。笔者认为,在我国发展初期的合作社需要政府大力扶持,但当其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以后,政府就必须适时地退出。由此可见,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不应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依据,合作社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实行充分自治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增强竞争,培养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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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傅晨著:《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2] 张仲福著:《联邦德国企业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
 [3] 参见孙亚范著:《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18页。
 [5]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82页。
 [6] 前苏联建立的集体农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农业公社,一种是劳动组合,再者是共耕社。其中农业公社中不仅全部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而且相当一部分消费资料也实行了公有制;而在后两种形式中只是对生产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
 [7] 傅晨著:《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8] ICA,What is a cooperative , 8 January 1996 
 [9] 徐旭东著:《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0] 这里的特征不是传统合作社的特点,而是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加以概括、归纳的特征。 
 [11] [美]享利•汉斯曼著:《论企业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3页。
 [12] 漆多俊著:《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3] 张仲福著:《联邦德国企业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14] 韩松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5]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16]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页;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17] 杜吟棠主编:《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8] 在美国有的水果合作社规定,每交易100箱水果增加一票;有的合作酿酒厂规定,每交售10吨葡萄增加一票;有的养鸡协会规定,每交售1000打或1000美元鸡蛋增加一票,等等。
 [19] 慕永太著:《合作理论与实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20] 杜吟棠主编:《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0页。 
 [21] 林毅夫著:《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8页。
 [22] 傅晨著:《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23] 股金的额度与向合作社交售的产品挂钩,一个社员必须交售与产品交售配额相对应的股金。
 [24] 于静:《译者寄语》,载[美]享利•汉斯曼著:《论企业所有权》,于静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黄祖煇、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15~17页。 
 [26] 孙中山提出来三民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民生主义,宣扬合作社是实现民生主义的辅助手段;1927年,薛仙舟受陈果夫的委托,撰写了《中国合作化方案》一文;梁漱溟在他的《中国合作运动之路》、《乡村建立理论》等论著中对合作社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进行了相关的试验。 

 [27]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8] 《意大利民法典》第2511条。
 [29] 见孙亚范著:《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67页。 
 [30] [美]享利•汉斯曼著:《论企业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脚注,第〔31〕。
 [31] 美国联邦税法给予农业营销合作社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待遇,首先,几乎所有农业营销合作社都可以享受国内所得税法,第T章给予合作社的特殊优惠政策,即免除合作社的双重纳税义务,合作社就其所得不缴纳所得税,社员仅就分得的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该类合作社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一般商事公司。其次,只要合作社再满足其他稍微较严格一点的要求,农业营销合作社还可以适用第521条的规定的特殊豁免条款。美国1922年颁布《坎普—渥士达法》给予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权。
 [32] 马彦丽、董进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回顾与评价》,《河北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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